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83號
原   告  謝金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浩然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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