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朱益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定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7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但未提出委
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不
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