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93號
原 告 路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黄金柱 即建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78,
8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16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4,1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