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 簡更 (一)字第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陳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告 陳濟之 被繼承人之遺產,然被告
陳濟之被繼承人為何人?其遺產有若干?均不得而知,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
補正被告陳濟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暨其遺產登記資料或遺
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以便查明被告陳濟之被繼承人之遺產
為何,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