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78號
原   告  林豐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
被   告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仰
訴訟代理人  高君毅
       陳泓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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