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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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存字第65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伍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17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下同)57萬元,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65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該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