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八О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附民字第四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所提起之上開附帶民訴,因不合法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本院就被告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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