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八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丙○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丁○○右列被告,因原審八十九年訴字第二0四二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九十年附民字第四四九號),原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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