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