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0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一峰 選任辯護人 吳文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所載,關於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所量處之刑「如附表一編號十七至十九之所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之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關於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所量處之刑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載」,原判決正本記載係如「如附表一編號十七至十九所載」,顯有誤載,依首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