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0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一峰 選任辯護人 吳文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一峰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一峰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102年8月1日執行羈押,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02年10月31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彭一峰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被告所犯重罪,先後經原審及本院判處重刑(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9年6月,業經本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年4月),其畏罪逃亡之誘因可能性更加升高,有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進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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