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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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85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龍井煤氣有限公司即受處分人統一編號:.代表人 蔡美月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中監違字第裁60-GH0000000號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龍井煤氣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於民國100年12月1日上午10時40分許,由 莊文 位所駕駛,行經臺中市○○區○○路二段處,因「裝載瓦斯桶,三角紅旗破損,缺損一面」之違規,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以中市警交字第GH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製單舉發。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陳述,經本所查證函復後仍有不服,本所遂於101年1月31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以中監違字第裁60-GH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責令改正,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公司員工 莊文位 於前揭時地駕駛上開自小貨車為警製單舉發,惟依採證照片所示,該瓦斯車之車頭車尾均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又按比例尺丈量每邊應有30公分,本公司地處西海岸,客戶多居住海岸線,因此東北季風強大對於三角紅旗的損耗甚高,當日因出車頻繁造成旗尾破損,入廠後已隨即更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裁定免罰等語。
三、按汽車裝載時,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之情形者,處汽車所有人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下列事項: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30公分;前開所稱之危險物品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適用之危害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及歸屬於附件二分類表之危險物品;液化氣體屬前開附件二分類表所示之第二類危險物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亦分別規定甚明。又前開法文之立法目的,即係在使其他用路人得以知悉該車輛所裝載之危險物品內容,並促其在行進中應提高注意,保護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且該條文針對該危險物品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之位置,明文規定須在車輛之「車頭及車尾」,顯係為使該車輛鄰近不同方位之其他用路人,皆得以清楚知悉該車輛係裝載之危險物品,俾保障其他用路人最大限度之行車安全,合先敘明。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龍井煤氣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於上揭時間由莊文位所駕駛,裝載瓦斯桶,行經臺中市○○區○○路2段126號前,因「裝載瓦斯桶,三角紅旗破損,缺損一面」之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製單舉發,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申訴,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函覆稱:本案係舉發警員於100年12月1日上午10時40分○○○區○○路○段○○○號前執勤時,當場發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車尾右後方未懸掛三角紅旗,車頭及車尾左後方三角紅旗破損(單邊小於30公分)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等情,有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0年12月21日中市警清分交字第1000034827號函暨檢附之採證照片4張在卷可稽。又受處分人所裝載瓦斯桶係桶裝液化石油氣,屬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二分類表所示之第二類危險物品,是受處分人確有載運危險物品之行為無訛,合先敘明。
(二)受處分人上揭違規事實,業經證人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警員 許建成 於本院訊問時具結證稱:本件是伊舉發,伊當時在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上揭自小貨車懸掛三角旗破損違規,才追上前攔停,攔停後伊沒有測量三角紅旗的邊長,因為該三角紅旗已經毀損,依交通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載運瓦斯前後需要有三角紅旗,每邊不得少於30公分,車子有左右2角,所以4個角都應該要有插三角紅旗,當時該自小貨車右後側缺三角紅旗,右前、左前、左後方的三角紅旗都有破損,伊有拉起來照相,目測長度不足30公分,因為三角紅旗都缺一半,破損情況嚴重。伊有問駕駛人為什麼三角紅旗破掉及缺少一面,駕駛人說他們老闆說後面只要有一面三角紅旗就可以了,駕駛人在伊取締時並沒有爭執說三角紅旗雖有破損但每邊長度還有30公分這些話,伊當場有拍照等語明確。而警察於執行公務時,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且其到庭具結作證,更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證人許建成與受處分人間並無怨隙,且素不相識,衡情其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違規事實以陷害受處分人之理,且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執勤警員有何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不法情事,因此本院認證人本於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取締,當屬合法、正確之舉發;參以依上揭證人許建成於舉發當時拍攝之採證照片顯示,上揭自小貨車車尾右後方確未依規定懸掛三角紅旗,車頭左方、右方及車尾左後方懸掛之三角紅旗均布質陳舊,顯係經過相當時間之使用,且均已呈現不規則嚴重破損,以目測即可判斷該三面三角紅旗下側之邊長明顯少於30公分,外觀上已難辨認係屬「三角」紅旗(觀之採證照片內容,該三面三角紅旗下側之長度明顯較旗桿部分之邊長短,而旗桿部分之邊長,依受處分人於101年3月1日具狀時隨狀檢附之完整三角紅旗,受處分人自行測量後在其上記載長度為30公分),益徵證人許建成上開證述內容,應堪採信。受處分人辯稱當日旗尾破損之部分,每邊尚有30公分云云,自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上開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懸掛危險物品標誌之違規行為,應堪認定,受處分人否認前開違規行為,所辯委無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0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點,責令改正,核無違誤,受處分人執上開事由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