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陳永茂
被   告  陳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198元(計算式
:鑑估價格25,033元×停車位面積:6平方公尺=150,19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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