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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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小字第219號
即 被 告  郭博文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9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而於000年00月0日生效,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單
3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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