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陳崇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算日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6,888元
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31%
暨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2
75,212元
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9%
暨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3
28,424元
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73%
暨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