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12號

原告 許皓博

被告 陳盈珊

丁竑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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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世芳

上列被告陳盈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696號),經原告對上列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盈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696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依上說明,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管轄錯誤之諭知,而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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