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321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嘉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緝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蔡嘉雯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姚怡菁

                  法 官黄筠雅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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