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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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號

聲請人甲OO

代理人 柏仙妮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間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甲OX」之記載,應更正為「甲OO」。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該規定並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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