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劉喜 律師被告丙○○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鄭弘明 律師
張崇哲 律師 張仕融 律師被告戊○○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歐東洋 律師被告丁○○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王忠沂 律師被告甲○○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 律師
張庭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丙○○、戊○○、丁○○、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並均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乙○○、丙○○、戊○○、丁○○、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乙○○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寄藏改造手槍、改造子彈;被告丙○○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被告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寄藏改造手槍、改造子彈;被告丁○○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販賣改造手槍、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寄藏改造手槍、改造子彈;被告甲○○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寄藏改造手槍、改造子彈,犯罪之嫌疑均重大,並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97年8月1日將 渠等 收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茲查上項情形均仍然存在,認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吳昀儒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