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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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7號法定代理人乙○○
17號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9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