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綜上,聲請人聲請更生之要件不備,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依首揭條文之意旨,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而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請求,已無必要,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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