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劉喜 律師被告戊○○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歐東洋 律師被告丁○○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王忠沂 律師被告甲○○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 律師
張庭禎 律師被告丙○○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戊○○、丁○○、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戊○○、丁○○、甲○○、丙○○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乙○○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寄藏改造手槍、改造子彈罪;被告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寄藏改造手槍、改造子彈罪;被告丁○○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販賣改造手槍罪、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寄藏改造手槍、改造子彈罪;被告甲○○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寄藏改造手槍、改造子彈罪;被告丙○○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渠等 之犯罪嫌疑均重大,並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97年8月1日將渠等收押,併予禁止接見、通信,復於97年10月27日裁定各自97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於97年12月19日審理交互詰問證人後,認被告等均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將渠等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且於97年12月26日裁定各自98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查本件雖已訂於98年3月20日宣示判決,惟被告等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被告等日後之審判、執行,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1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吳昀儒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