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之。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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