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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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7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05號原告砧之器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送達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欠新臺幣貳仟元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玉卿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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