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邱一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國家賠償事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移送前來,原告就請求國家賠
償部分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