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邱一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國家賠償事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移送前來,原告就請求國家賠
償部分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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