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橋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被移送人   張銘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8年4月23日以高市警仁分偵社裁字第1080000012號移送書
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銘豪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之金牛座空氣槍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4月6日23時5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
二、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依上揭法條所規範之要件,
判定被移送人有無違反該行為,首須被移送人有攜帶行為,
次審酌該攜帶行為是否係無正當理由,再衡量被移送人攜帶
行為所處時空,因被移送人於該時空有攜帶該類器械,而使
該時空產生安全上危害。亦即,就被移送人客觀上之攜帶行
為,依其攜帶之目的,考量被移送人攜帶當時言詞舉動、時
間、地點、身分等因素,據以認定其是否已構成上開條款之
非行。
三、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攜帶扣案之玩具槍(即金牛座空氣槍
)1支,置於其駕駛之汽車副駕駛座置物箱內,為警盤查時
拒絕接受盤查而逃逸,經警尾隨攔停後當場查獲該玩具槍並
予扣押乙情,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玩具槍照片、移送機關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報告單在卷可佐。而該玩具槍雖無殺傷力,有初
篩報告表在卷可參,然該玩具槍外觀上均與真槍頗為相似,
此觀諸該玩具槍照片即明,併參查獲當時之時、地,倘被移
送人將其隨身攜帶之外觀與真槍無異之玩具槍持之示人,當
會引起他人恐慌、畏怖,堪認被移送人持有上開玩具槍顯有
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被移送人雖辯稱其持有上開玩具槍係因
平常跟朋友開車出門玩生存遊戲用等語,然被移送人於夜間
時分攜帶上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實有濫用或誤用而致危害
社會安全之虞,其所辯難謂可採,被移送人上開違序之事實
,堪以認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其行為
對社會造成潛在危害程度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罰鍰。又扣案之玩具槍即金牛座空氣槍1支為被移送人所有
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屬實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