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855號
原   告  蘇瑛婷
被   告  葉妃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位於桃園市○○區○○街○○○號之力霸倫敦城社區地
下三樓第一五五號之車位騰空後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租位於桃園市○○區○○街○○號
之力霸倫敦城社區地下3樓第155號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
位),兩造並簽訂租賃契約書,約定被告自民國105年9月
15日開始承租,每月租金新臺幣3,500元(下稱系爭租約)
,然被告自107年3月15日起未繳納租金,原告已依照系爭
租約第19條之約定,定期催告被告給付租金,惟被告迄未履
行,是原告得合法終止系爭租約,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停車
位騰空後返還予原告,爰依租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在卷為證,經
核無訛,本院綜合證據調查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
之主張應為真實。而依照系爭租約第19條第1款規定:「承
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一、遲付租金
總額達2個月之租額,並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間催告,承租人
仍不為支付者。」,被告既已積欠原告2個月以上之租金未
給付,並經原告以本院10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作為催
告被告給付租金,如不給付即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該
次筆錄業經本院合法送達予被告,然被告迄未給付租金,是
原告主張系爭租約已合法終止,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系
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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