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雅惠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0,343元,應
  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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