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保險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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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巫文章
       吳佳容
       洪毓翔
被   告  林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栗志中 」之
記載,應更正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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