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楊菊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凃賴素娥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被告就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設置障礙圍堵道路之約略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
位表示),及該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供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