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屏小字第11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王祥舟
被   告  陳瑛宜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洪士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
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被告當場對原告主張為認諾之意思表
示(本院卷第20頁),自堪信原告主張屬實。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
規定省略。
二、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命由敗訴之
被告連帶負擔,附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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