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俊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佘筑祐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俊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3日下午│106年1月25日中午│106年3月1日│││4時10分採尿回溯│12時10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22號、│毒偵字第422號、│毒偵字第699號、│││第510號│第510號│第76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879號│879號│11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16日│106年6月16日│106年8月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判決││879號│879號│1176號││├────┼────────┼────────┼────────┤││判決│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106年8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82號│執字第2382號│執字第2951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99號、│││││第763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1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判決││1176號││││├────┼────────┼────────┼────────┤││判決│106年8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951號││││├────────┤││││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