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 趙帛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康雅婷┌─────────────────────────────────────────────────────┐│支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7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閎懋工程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80,000元│SN0000000│108年8月20日│││方昌輝│限公司民權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