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士鋒
蘇士峰
林子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寄押法務部○○○○○○○○○○○)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585號、107年度偵字第26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A○○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9「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a○○犯如附表一編號8、35、4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3
5、4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辛○○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
一、A○○於民國105年12月間,加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綠茶」之成年人為首之詐欺集團,負責聯絡該集團上游成員、招募車手及調度車手提領詐得款項,並於105年12月間招募a○○、李○儒、許○惟(上2人已另行移送新北地院少年法庭,A○○當時並不知悉其等為未滿18歲之少年)等人加入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辛○○則於106年3月間加入前述詐欺集團,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A○○、a○○、辛○○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向附表一、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一、二所示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
一、二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復由A○○依該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指示,以附表三所示之手機聯繫附表一所示之車手a○○、李○儒、許○惟並交付其等金融卡,由附表一所示車手分別持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後交付A○○,再由A○○將扣除其本人(提領金額之3%)與車手報酬(a○○、李○儒、許○惟為提領金額之2.5%)後之餘款,逐層上繳前述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辛○○則另依該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之指示,由其自己或與附表二所示之人分別持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提款金額之款項後,扣除其本人(提領金額之3%)報酬後之餘款,逐層上繳前述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二、嗣經警調閱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而循線查悉上情,於106年10月30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執行搜索並拘提 温士峰 ,當場扣得A○○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1支。
三、案經子○○、宇○○、丁○○、H○○、未○○、地○○、 劉乙嫻 、C○○、戊○○、X○○、午○○、R○○、P○○、卯○○、壬○○、Q○○、F○○、丙○○、酉○○、E○○、申○○、B○○、黃○○、D○○、丑○○、Y○○、亥○○、G○○、N○○、M○○、己○○、J○○、癸○○、寅○○、甲○○、W○○、乙○○、I○○、K○○、S○○、T○○、天○○、V○○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被告A○○、a○○、辛○○(以下均直接稱呼其名,合稱A○○等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A○○等人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事實認定前述犯罪事實,為A○○等人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共犯李○儒、許○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子○○、宇○○、丁○○、H○○、未○○、地○○、劉乙嫻、C○○、戊○○、X○○、午○○、R○○、P○○、卯○○、壬○○、Q○○、F○○、丙○○、酉○○、E○○、申○○、B○○、黃○○、D○○、丑○○、Y○○、亥○○、G○○、N○○、M○○、己○○、J○○、癸○○、寅○○、甲○○、W○○、乙○○、I○○、K○○、S○○、T○○、天○○、V○○、證人即被害人U○○、O○○、戌○○、玄○○、宙○、巳○○、Z○○、庚○○(以下均直接稱呼其名)於警詢中之證詞相符,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66卷一第61至65頁)、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66卷一第99至116、145至185、299至3
34、367至426頁)、車手提領紀錄款項一覽表(偵266卷二第197至219頁)、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匯款憑證: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匯款憑證1子○○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三P.155)2宇○○(卷內無匯款憑證)3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三P.185)4U○○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34585卷十P.87-95)5H○○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四P.220)6未○○(卷內匯款憑證與本案無關)7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四P.292-293)8L○○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四P.317-318)9C○○通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34585卷九P.235-239)10O○○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四P.363)11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四P.378-379)12X○○存摺影本(偵266卷四P.394)13戌○○(卷內無匯款憑證)14午○○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266卷五P.449-457)15玄○○簡訊、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五P.471-477)16R○○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六P.646)17P○○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簡訊(偵266卷六P.662-664)18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金融卡(偵34585卷三P.393-401)19 林柏如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六P.820)20Q○○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六P.833)21F○○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六P.851)22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P.928)23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P.943)24E○○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P.979)25申○○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P.1075)26B○○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P.1091)27宙○(卷內無匯款憑證)28黃○○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八P.1159)29D○○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八P.1186)30丑○○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八P.0000-0000)31巳○○(卷內無匯款憑證)32Y○○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八P.1250)33亥○○存摺影本(偵266卷八P.1264)34Z○○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九P.0000-0000)35G○○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九P.0000-0000)36N○○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九P.0000-0000)37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九P.1483)38周廷卉存摺影本(偵266卷十P.0000-0000)39己○○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十P.1563)40J○○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四P.330-331)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匯款憑證: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匯款憑證1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P.958)2寅○○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P.993、1006)3甲○○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七P.1023)4W○○通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266卷七P.0000-0000)5乙○○(卷內無匯款憑證)6I○○通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266卷七P.0000-0000)7K○○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八P.1212)8S○○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八P.0000-0000)9T○○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九P.1337)10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九P.1483)11天○○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66卷十P.1620)12V○○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266卷十P.0000-0000)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帳戶及交易明細卷頁 楊惟竹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99) 黃炫捷 (原名 黃義鴻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103-105)高洋明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121-123)高洋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127) 許亦濡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133)許亦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137-138) 陳盈縈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153)黃炫捷(原名黃義鴻)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171) 吳佳榕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189-190) 林旭芬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199) 林旭芬台 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201)楊惟竹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205)林旭芬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213-214)林旭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221) 葉至祐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231) 盧沁駖 (原名 盧怡萱 )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233)盧沁駖(原名盧怡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239-240) 林信長兆豐 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249-252) 李渝柔 (原名 李佳容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267) 陳臆 如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279-280) 陳臆如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291) 陳爾迦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307)陳爾迦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66卷十七P.309)
等事證可證,足認A○○等人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可佐,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A○○等人犯行足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所犯法條:
1.A○○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之行為,都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2.a○○附表一編號8、35、40所示之行為,都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3.辛○○附表二所示之行為,都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檢察官於審理中表示不主張A○○等人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卷第516頁),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進行審酌,附此敘明。
(三)刑之減輕: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A○○等人於審判中自白,因此就其所犯的洗錢罪,應依前述規定減輕其刑。
(四)罪數關係:
1.A○○等人以一行為同時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屬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A○○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之行為、a○○附表一編號8、35、40所示之行為、辛○○附表二所示之行為,分別為對不同之被害人所實施之犯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A○○等人就本案犯行與「綠茶」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A○○等人正值青壯之年,有相當之工作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明知當前詐欺集團橫行,政府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之新聞,竟於前述時間,以前述方式,由A○○負責聯絡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招募車手及調度車手提領詐得款項,由a○○、辛○○擔任車手提款,共同分擔詐欺犯行,向被害人詐得財物並轉交上手而加以隱匿,受詐欺之人數及金額如附表一、二所示,A○○、a○○、辛○○則分別獲得報酬,嗣經警方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A○○受有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過油漆工作,自稱當時因受騙而加入詐欺集團,想多賺點錢貼補家用,有1子1女,現在是高中,由老婆照顧;a○○受有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在工地上班,日薪新臺幣(下同)1,300至1,600元,目前與母親、弟弟同住,弟弟身體不好有在服用精神科藥物,也沒有工作,母親有類風濕性關節炎,是a○○照顧;辛○○受有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過加油站、車床,家裡有母親及外婆,沒有工作,但因辛○○在服刑,不清楚家人經濟來源為何,為A○○等人供述在卷(本院卷第517至518頁;A○○等人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有多次為法院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2.犯罪後之態度:A○○等人均坦承犯行,惟並未實際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手機,為A○○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二)犯罪所得:
1.A○○於警詢中供稱其犯罪所獲得之報酬為當日提領詐欺款項之3%(偵34585卷一第26頁),於偵查中改稱為車手提領款項之2%(偵34585卷十一第11頁),於準備程序中又改稱為提領款項之1.5%(本院卷第503頁),供述前後不一,而且隨著偵查及審理之過程其所述之報酬有越來越低的情形。然而,A○○於該詐欺集團中負責聯絡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招募車手及調度車手提領詐得款項等工作,角色地位較僅擔任車手之a○○、辛○○等人為重要,自難以想像其所獲得之報酬較a○○、辛○○為低,是本院認為應以A○○於警詢中供稱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3%之供述較為可信,自應以此計算A○○之犯罪所得。A○○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a○○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其獲得提領款項2.5%之報酬(偵266卷一第93頁、他6798卷三第106頁),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辛○○於警詢中供稱其獲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偵266卷一第142頁),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辰○○提起公訴,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一(A○○、a○○部分):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主文欄1子○○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下午4時55分許,以 金石堂 名義撥打電話,向子○○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6分許、6時9分許、7時10分許89,955元(29,985元、29,985元、29,985元)楊惟竹永豐銀行帳戶李○儒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11分許、6時12分許、6時12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雙鳳店20,000元、20,000元、18,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22分許、6時24分許、6時25分許、6時25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1樓全家超商新莊天美店100元、20,000元、9,000元、500元106年2月27日晚上7時13分許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新莊新雙鳳店20,000元2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晚上7時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 吳政儒 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6日晚上8時13分許29,912元高洋明彰化銀行帳戶許○惟106年2月26日晚上8時16分許、8時17分許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鑫武昌店20,000元、1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丁○○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下午5時19分許,以露天拍賣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丁○○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33分許29,985元高洋明彰化銀行帳戶許○惟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35分許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西門分行29,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6年2月26日晚上7時47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店15,000元4U○○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晚上8時22分許,以蝦皮拍賣名義撥打電話,向U○○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U○○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6日晚上9時33分許15,985元高洋明彰化銀行帳戶許○惟106年2月26日晚上9時37分許台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16,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H○○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下午5時17分許,以+○NE% 歐恩伊 名義撥打電話,向H○○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27分許29,985元高洋明彰化銀行帳戶許○惟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34分許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169之2號彰化銀行西門分行3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未○○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58分許,以戀家小舖名義撥打電話,向未○○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6日晚上9時7分許9,985元高洋明郵局帳戶李○儒106年2月26日晚上9時12分許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鑫武昌店1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6年2月26日晚上8時13分許、8時17分許、8時40分許89,963元(29,989元、29,989元、29,985元許亦濡合作金庫帳戶許○惟106年2月26日晚上8時26分許、8時27分許、8時27分許、8時51分許、8時51分許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全家超商萬中店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7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晚上7時33分許,以戀家小舖名義撥打電話,向地○○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6日晚上8時22分許、8時28分許59,978元(29,989元、29,989元)高洋明郵局帳戶李○儒106年2月26日晚上8時34分許、8時34分許、8時35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30,000元、29,000元、5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6年2月26日晚上8時53分許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超商鑫武店20,000元8L○○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下午4時29分許,以 媚儷 香檳名義撥打電話,向劉乙嫻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劉乙嫻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18分許、6時26分許、6時30分許76,955元(29,985元、29,985元、16,985元)許亦濡合作金庫帳戶a○○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25分許、6時26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店20,000元、1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27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西門分行30,000元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34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都店17,000元106年2月26日晚上6時55分許29,985元許亦濡臺灣銀行帳戶許○惟106年2月26日晚上7時2分許、7時3分許台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銀行西門簡易型分行20,000元、9,000元106年2月26日晚上7時5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西門分行20,000元9C○○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下午4時40分許,以戀家小舖名義撥打電話,向C○○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7日下午5時49分許29,989元楊惟竹華南銀行帳戶許○惟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10分許、6時10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莊三鳳店20,000元、1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O○○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下午3時20分許,以蝦皮拍賣名義撥打電話,向O○○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38分許19,123元楊惟竹華南銀行帳戶許○惟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41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1樓全家超商新莊天美店2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晚上7時25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戊○○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7日晚上8時許14,785元楊惟竹合作金庫帳戶李○儒106年2月27日晚上8時6分許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統一超商一級棒店15,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X○○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21分許,以蝦皮拍賣名義撥打電話,向X○○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X○○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7日晚上7時5分許29,985元楊惟竹合作金庫帳戶李○儒106年2月27日晚上7時8分許、7時9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新莊雙鳳店20,000元、1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戌○○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50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戌○○佯稱: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7日晚上8時30分許11,000元楊惟竹合作金庫帳戶李○儒106年2月27日晚上8時32分許新北市○○路000號全家超商三鳳店11,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午○○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下午4時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午○○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7日晚上6時46分許29,985元楊惟竹合作金庫帳戶李○儒106年2月27日晚上7時許、7時1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1樓全家超商新莊天美店20,000元、1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玄○○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3日下午4時24分許,以網拍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玄○○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3日晚上10時3分許、10時22分許89,950元(29,985元、29,985元、29,980元)李渝柔第一銀行帳戶許○惟106年3月3日晚上10時11分許、10時12分許、10時13分許臺北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西門分行20,000元、20,000元、19,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R○○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下午4時8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R○○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R○○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5日下午5時25分許29,980元陳盈縈郵局帳戶許○惟106年3月5日下午5時46分許、5時47分許、5時48分許新北市○○○○○路0段0號之1華南銀行三重分行20,000元、20,000元、6,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P○○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下午4時31分許,以486團購名義撥打電話,向P○○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P○○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5日下午5時58分許29,987元陳盈縈郵局帳戶許○惟106年3月5日晚上6時6分許、6時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號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20,000元、2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卯○○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5日下午4時50分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卯○○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5日下午5時37分許、5時40分許16,876元(5,355元、11,512元)陳盈縈郵局帳戶許○惟106年3月5日下午5時4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1華南銀行三重分行2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林柏如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下午5時36分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壬○○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17日晚上6時12分許、6時14分許13,132元(8,851元、4,281元)黃炫捷玉山銀行帳戶李○儒106年3月17日晚上6時17分許、6時1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弄0號台新銀行江翠分行20,000元、12,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6年3月17日晚上6時22分許新北是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91號全家超商板橋龍江店100元20Q○○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下午5時許,以歐客撈名義撥打電話,向Q○○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17日晚上6時27分許10,817元黃炫捷華南銀行帳戶李○儒106年3月17日晚上6時43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台新銀行江翠分行2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F○○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7日下午5時1分許,以歐客撈名義撥打電話,向 黃靖萱 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黃靖萱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17日下午5時45分許、晚上6時1分許48,989元(28,989元、19,000元)黃炫捷華南銀行帳戶李○儒106年3月17日下午5時55分許、5時5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龍翠店20,000元、1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6年3月17日晚上6時1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台新銀行江翠分行20,000元22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下午3時27分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丙○○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18日下午4時19分許29,985元黃炫捷玉山銀行帳戶李○儒106年3月18日下午4時23分許、4時23分許、4時2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20,000元、11,000元、1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酉○○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下午3時26分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酉○○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18日下午4時18分許29,985元黃炫捷玉山銀行帳戶李○儒106年3月18日下午4時21分許、4時22分許、晚上7時2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20,000元、20,000元、2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E○○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下午3時24分許,以ColorMaileFashion購物網站名義撥打電話,向E○○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18日下午3時33分許11,206元黃炫捷玉山銀行帳戶李○儒106年3月18日下午4時2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2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申○○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下午5時36分許,以HAIR美髮網站名義撥打電話,向申○○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3日晚上6時46分許、6時49分許49,970元(29,985元、19,985元)林旭芬中國信託帳戶許○惟106年3月23日晚上6時5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義學店5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B○○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下午5時55分許,以華信航空名義撥打電話,向B○○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3日晚上6時56分許29,987元林旭芬中國信託帳戶許○惟106年3月23日晚上7時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義學店3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晚上9時57分前某時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宙○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3日晚上9時57分許19,512元林旭芬郵局帳戶許○惟106年3月23日晚上10時4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奕真店19,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晚上9時40分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黃○○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3日晚上10時10分許29,985元林旭芬郵局帳戶許○惟106年3月23日晚上10時11分許、10時1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北縣泰富店20,000元、1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D○○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晚上7時27分許,以喬伊絲網拍名義撥打電話,向D○○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3日晚上8時20分許16,543元葉至祐玉山銀行帳戶李○儒106年3月23日晚上8時25分許、8時2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樹林中華店16,000元、5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6年3月23日晚上8時50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ok超商樹林中華店16,000元30丑○○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下午5時30分許,以蝦皮拍賣名義撥打電話,向丑○○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3日晚上6時20分許、6時21分許23,481元(14,629元、8,852元)林旭芬中國信託帳戶許○惟106年3月23日晚上6時2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義學店23,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巳○○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晚上9時19分許,以 小三日美 名義撥打電話,向巳○○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4日晚上9時52分許11,099元盧沁駖台灣企銀帳戶許○惟106年3月24日晚上10時許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松信店17,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Y○○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晚上9時許48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Y○○慈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Y○○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4日晚上10時38分許26,985元盧沁駖台灣企銀帳戶許○惟106年3月24日晚上10時40分許、10時41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永吉分行20,000元、7,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亥○○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晚上9時40分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亥○○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4日晚上10時16分許、10時19分許54,970(29,985、24,985)盧沁駖台灣企銀帳戶許○惟106年3月24日晚上10時22分許、10時22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松山分行20,000元、1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6年3月24日晚上10時32分許、10時32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永吉分行20,000元、6,000元34Z○○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5日下午4時17分許,以小三日美名義撥打電話,向Z○○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Z○○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5日下午5時15分許10,000元盧沁駖台新銀行帳戶許○惟106年3月25日下午5時24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土城香榭店23,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G○○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5日下午4時38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G○○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5日晚上7時20分許29,985元陳臆如中國信託帳戶a○○106年3月25日晚上7時25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立金店53,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N○○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5日晚上6時許,以486團購名義撥打電話,向N○○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N○○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5日晚上8時48分許16,985元陳臆如國泰世華帳戶許○惟106年3月25日晚上8時50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陽信銀行土城分行17,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M○○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6日晚上6時16分許,以愛飛網名義撥打電話,向M○○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6日晚上8時28分許、10時25分許38,969元(29,989元、8980元)陳爾迦中國信託帳戶許○惟106年3月26日晚上8時30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龍店31,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6年3月26日晚上8時4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東三重分行400元106年3月26日晚上9時43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龍店8,000元38庚○○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6日下午5時14分許,以小三日美名義撥打電話,向庚○○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6日晚上7時40分許30,000元陳爾迦中國信託帳戶許○惟106年3月26日晚上7時45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龍店30,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9己○○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6日晚上7時許,以小三日美名義撥打電話,向己○○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6日晚上8時23分許1,700元陳爾迦中國信託帳戶許○惟106年3月26日晚上8時30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龍店31,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0J○○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6日下午2時37分許,以網路賣家名義撥打電話,向J○○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2月26日下午4時5分許70,000元許亦濡合作金庫帳戶a○○106年2月26日下午5時12分許至5時17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西門分行79,000元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辛○○部分):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號提領車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主文欄1癸○○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下午3時10分許,以ColorMaileFashion購物網站名義撥打電話,向癸○○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18日下午5時24分許29,000元吳佳榕彰化銀行帳戶辛○○106年3月18日下午5時28分許、5時29分許新北市○○區○○街000號板橋新海郵局20,000元、9,000元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寅○○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晚上6時34許,以艾達國際公司名義撥打電話,向寅○○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18日晚上7時22分許4,015元吳佳榕彰化銀行帳戶辛○○106年3月18日晚上7時26分許新北市○○區○○街000號板橋新海郵局4,000元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下午5時29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甲○○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18日下午5時59分許29,989元吳佳榕彰化銀行帳戶辛○○106年3月18日晚上6時2分許、6時3分許新北市○○區○○街000號板橋新海郵局20,000元、9,800元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W○○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18日晚上7時9分許,以C○L○RS網站名義撥打電話,向W○○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18日晚上7時30分許、8時30分許31,952元(8,026元、23,926元)吳佳榕彰化銀行帳戶辛○○106年3月18日晚上7時57分許、8時27分許、8時28分許新北市○○區○○街000號板橋新海郵局4,000元、20,000元、4,000元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下午5時39分許,以M○XBILL名義撥打電話,向乙○○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4日晚上6時48分許3,000元林旭芬台新銀行帳戶辛○○106年3月24日晚上6時50分許、6時51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龜山龍華店20,000元、1,000元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辛○○(利用不知情之 陳文欽 )106年3月24日晚上6時46分許、6時47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龜山龍華店20,000元、10,000元6I○○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下午4時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I○○佯稱:因下單錯誤,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3日晚上9時53分許24,985元林旭芬聯邦銀行帳戶辛○○106年3月23日晚上10時1分許、10時3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巨蛋店20,000元、20,000元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K○○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3日晚上8時50分許,以M○XBILL名義撥打電話,向K○○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3日晚上9時47分許29,989元林旭芬聯邦銀行帳戶辛○○106年3月23日晚上10許、10時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巨蛋店20,000元、20,000元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S○○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下午4時許,以J○YCE網拍名義撥打電話,向S○○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S○○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4日晚上6時46分許17,985林旭芬台新銀行帳戶辛○○106年3月24日晚上6時50分許、6時51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龜山龍華店20,000元、1,000元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T○○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4日晚上6時56分許,以金石堂名義撥打電話,向T○○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T○○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4日晚上8時41分許69,955元(29,985元、29,985元、9,985元)陳爾迦台灣企銀帳戶辛○○106年3月26日晚上8時51分許、8時52分許、8時53分許、8時5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龍店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M○○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3月26日晚上6時16分許,以愛飛網名義撥打電話,向M○○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3月26日晚上10時16分許30,000元陳爾迦台灣企銀帳戶辛○○106年3月26日晚上10時16分許、10時27分許新北市○○區○○路0號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20,000元、11,900元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天○○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4月2日下午5時4分許,以黃金香肉乾店名義撥打電話,向天○○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4月2日晚上6時21分許29,985元林信長兆豐銀行帳戶辛○○106年4月2日晚上6時28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聖央店20,000元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6年4月2日晚上6時36分許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聯邦銀行中壢分行9,000元106年4月2日晚上6時42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中壢新美店900元12V○○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4月2日下午3時58分許,以樂天名義撥打電話,向V○○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云云,致V○○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106年4月2日下午4時55分許、5時5分許54,970(29,985元、24,985元)林信長兆豐銀行帳戶辛○○106年4月2日下午5時許、5時1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壢美店20,000元、17,000元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6年4月2日下午5時12分許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成豐店20,000元附表三:
A○○所有之OPPO手機1支(內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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