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40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黃偉鴻黃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7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0年4月14日,目前尚欠本金247,809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民國96年7月26日與聲請人簽訂變更借款契約書,約定將前開信用貸款金額變更為貳拾柒萬伍仟參佰貳拾肆元整,授信期間變更為96年7月10日起至103年3月10日止,利率為固定利息3.88%之年利率計付,除前開更改部分外,原契據所有條件仍為有效。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940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7809元黃偉鴻即黃偉宏自民國10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25%001新臺幣247809元黃偉鴻即黃偉宏自民國100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03年3月10日止年息3.8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7809元黃偉鴻即黃偉宏自民國100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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