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66號
原 告 張淑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楊林 (原名:楊
林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程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