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DUCTHUONG(中文名:阮德商)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DUCTHUONG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爰審酌被告未循合法管道申請而以偷渡方式入境,所為影
響我國國家安全及入出境管理,實有不該,兼衡其經濟狀況
、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素行、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
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係越南國
籍人士,為非法入境之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於刑之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
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家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秋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957號
被告NGUYENDUCTHUONG(中文名:阮德商)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DUCTHUONG(越南籍人士,中文姓名:阮德商)於
民國102年間曾來臺工作,後因故逃離原雇主,於105年4
月15日遭遣返出境,詎其為謀再度入境臺灣地區工作,明
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入境我國,竟基於未經許可
入境之犯意,於108年11月間某日搭乘不明漁船跳海游泳,
自高雄港非法上岸入境我國,並四處打臨工生活,嗣其於
109年4月28日17時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
○○號2樓為警查獲,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NGUYENDUCTHUONG之自白。
(二)被告NGUYENDUCTHUONG指紋卡、外僑居留資料
查詢-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偵查報告
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被告NGUYENDUCTHUONG所為,係犯入出國及
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檢察官陳家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陳佩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