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沅憙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8,09
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年 9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