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簡字第64號
原   告  陳哲良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
被   告  陳吳百合 (即 陳金順陳吳蘭 之繼承人)
被   告 吳 陳淑惠 (即陳金順、 吳陳蘭吳勝輝 之繼承人)
被   告  吳皇緯 (即陳金順、吳陳蘭、吳勝輝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易芸 (即陳金順、吳陳蘭、吳勝輝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易凌 (即陳金順、吳陳蘭、吳勝輝(簡稱)
被   告  吳勝助 (即陳金順、陳吳蘭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淑珍 (即陳金順、陳吳蘭之繼承人)
被   告  吳勝孟 (即陳金順、陳吳蘭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月嬌 (即陳金順、 陳燕松 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素貞 (即陳金順、陳燕松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俊哲 (即陳金順、陳燕松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俊謀 (即陳金順、陳燕松之繼承人)
被   告  王秀娟 (即陳金順、王 陳快之 繼承人)
被   告  王文山 (即陳金順、 王陳快之 繼承人)
被   告  王文昭 (即陳金順、王陳快之繼承人)
被   告  王文輝 (即陳金順、王陳快之繼承人)
被   告  林蘇美月 (即陳金順、 蘇陳柳 之繼承人)
被   告  蘇祐興 (即陳金順、蘇陳柳之繼承人)
被   告  楊碧節 (即陳金順、蘇陳柳、 蘇祐輝 之繼承人)
被   告  蘇恆毅 (即陳金順、蘇陳柳、蘇祐輝之繼承人)
被   告  蘇揚竣 (即陳金順、蘇陳柳、蘇祐輝(簡稱)
被   告  陳燕通 (即陳金順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木川 (即陳金順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昭平 (即陳金順之繼承人)
被   告  蕭秋玲 (即陳金順、蕭 陳碧 之繼承人)
被   告  蕭家建 (即陳金順、 蕭陳碧 之繼承人)
被   告  蕭于智 (即陳金順、蕭陳碧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春敏 (即 李瑞焜 、黃 李碧蓮 之繼承人)
被   告  黃英修 (即李瑞焜、黃李碧蓮之繼承人)
被   告  黃麗蓉 (即李瑞焜、黃李碧蓮之繼承人)
被   告  黃麗靜 (即李瑞焜、黃李碧蓮之繼承人)
被   告  黃英家 (即李瑞焜、黃李碧蓮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學聰 (即李瑞焜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學明 (即李瑞焜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學叡 (即李瑞焜之繼承人)
被   告  李艷蓮 (即李瑞焜之繼承人)
被   告  李芬蓮 (即李瑞焜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學智 (即李瑞焜之繼承人)
被   告 陳 羅芳艷 (即 陳耀周 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美秀 (即陳耀周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美伶 (即陳耀周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美岑 (即陳耀周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麗淑 (即陳耀周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麗卿 (即陳耀周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俊睿 (即陳耀周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宏敏
被   告  陳宏錦
被   告  曾緒文 (即曾 陳娟 之繼承人)
被   告  曾榮川 (即 曾陳娟 之繼承人)
被   告  楊陳杏
被   告  陳素香
被   告  陳月猜 (即陳 賴秀容 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啓斌 (即 陳賴秀容 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雪珍 (即陳賴秀容之繼承人)
被   告  陳育玲 (原名 陳潣澕 即陳賴秀容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啓泰 (即陳賴秀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陳吳百合、 吳陳淑惠 、吳皇緯、吳易芸、吳易凌、吳勝
助、吳淑珍、吳勝孟、陳月嬌、陳素貞、陳俊哲、陳俊謀、
王秀娟、、王文山、王文昭、王文輝、林蘇美月、蘇祐興、
楊碧節、蘇恆毅、蘇揚竣、蘇陳柳、蘇祐輝、陳燕通、陳木
川、陳昭平、蕭秋玲、蕭家建、 蕭于智應 就被繼承人陳金順
所遺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黃春敏、黃英修、黃麗蓉、黃麗靜、黃英家、李學聰、
李學明、李學叡、李艷蓮、李芬蓮、李學智應就被繼承人李
瑞焜所遺如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 陳羅芳艷 、陳美秀、陳美伶、陳美岑、陳麗淑、陳麗卿
、陳俊睿應就被繼承人 張耀周 所遺如附表編號3所示土地之
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曾緒文、曾榮川應就被繼承人曾陳娟所遺如附表編號6
所示土地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陳月猜、陳啓斌、陳雪珍、陳育玲(即陳潣澕)、陳啓
泰應就被繼承人陳賴秀容所遺如附表編號9所示土地之抵押
權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陳吳百合、吳陳淑惠、吳皇緯、吳易芸、吳易凌、吳勝
助、吳淑珍、吳勝孟、陳月嬌、陳素貞、陳俊哲、陳俊謀、
王秀娟、王文山、王文昭、王文輝、林蘇美月、蘇祐興、楊
碧節、蘇恆毅、蘇揚竣、陳燕通、陳木川、陳昭平、蕭秋玲
、蕭家建、蕭于智、黃春敏、黃英修、黃麗蓉、黃麗靜、黃
英家、李學聰、李學明、李學叡、李艷蓮、李芬蓮、李學智
、陳羅芳艷、陳美秀、陳美伶、陳美岑、陳麗淑、陳麗卿、
陳俊睿、曾緒文、曾榮川、陳宏敏、陳宏錦、楊陳杏、陳素
香、陳啓斌、陳啓泰、陳月猜、陳雪珍、陳育玲(即陳潣澕
)等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上
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七、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
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1第5款著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以抵押權
人陳金順、李瑞焜、陳耀周、曾陳娟、陳賴秀容等人為被告
起訴,惟其等分別於44年7月31日、51年1月22日、108年
1月3日、91年2月9日、108年10月8日死亡,有原告提
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
未拋棄或限定繼承查詢回函覆(本院109年2月13日函、臺
南地方法院109年2月15日函、嘉義地方法院109年2月17
日函、臺中地方法院109年2月25日函)可稽,是原告以彼
等之法定繼承人追加為本案被告,依上開規定,應屬合法。
㈡、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坐落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所有人,系爭抵押權共同擔保地號為系爭土地及同段
1720之1地號土地陳木川因無意辦理塗銷登記,故而由系爭
土地所有權人原告單獨辦理塗銷登記事宜。
㈡、系爭抵押權擔之債權及抵押權之行使,均已罹於時效及除斥
期間而歸於消滅:
1、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
短者,依其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
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
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880條
依序定有明文。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
效完成,及5年除斥期間經過即消滅。
2、經查,系爭土地於民國40年7月4日設定債權總金額為在萊
谷3萬台斤(估約台幣12,000元)之抵押權,該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存續期間自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止、清償
日期為40年11月28日,則債之請求權至55年11月28日,已因
時效完成而消滅,而被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不行使抵
押權,依民法第88條規定,該抵押權於60年11月28日業已消
滅至明。
㈢、而抵押權人陳金順、李瑞焜、陳耀周、曾陳娟、陳賴秀容分
別於44年7月31日、51年1月22日、108年1月3日、91年
2月9日、108年10月8日死亡,故而以彼等之法定繼承人
為被告,爰依法追加為被告。
㈣、聲明:除訴訟費用外,如主文第1至6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陳宏敏部分:
同意原告之請求,我是 陳金恩 之繼承人,陳金恩是我父親。
㈡、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
何之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簿謄
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謄本、繼承人未拋
棄或限定繼承法院查詢回函覆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
可行使時起算;另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
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
抵押權,其抵押權亦消滅,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前段、
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遲至40年11月28日已屆至,其消滅時效期間應自斯時起算,
而被告等之被繼承人即抵押權人陳金順、李瑞焜、陳耀周、
曾陳娟、陳賴秀容,及其餘抵押權人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存續期間內,並未有任何請求清償債權之意思表示,或
其他中斷時效之事由,依前揭民法第125條、第128條規定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應已於55年11月28日罹於
時效消滅。又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於前開系爭抵押權所擔
保債權之請求權消滅完成日之翌日起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
,其中抵押權人陳金順(44年7月31日死亡)、李瑞焜(51
年1月22日死亡),其等之繼承人於其去世後,亦未實行抵
押權,則依前揭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自應於60年
11月28日因5年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原告自得請求塗銷抵
押權。
㈢、又被告陳吳百合、吳陳淑惠、吳皇緯、吳易芸、吳易凌、吳
勝助、吳淑珍、吳勝孟、陳月嬌、陳素貞、陳俊哲、陳俊謀
、王秀娟、王文山、王文昭、王文輝、林蘇美月、蘇祐興、
楊碧節、蘇恆毅、蘇揚竣、陳燕通、陳木川、陳昭平、蕭秋
玲、蕭家建、蕭于智應之被繼承人陳金順於44年7月31日死
亡、被告黃春敏、黃英修、黃麗蓉、黃麗靜、黃英家、李學
聰、李學明、李學叡、李艷蓮、李芬蓮、李學智等之被繼承
人李瑞焜於51年1月22日死亡,被告陳羅芳艷、陳美秀、陳
美伶、陳美岑、陳麗淑、陳麗卿、陳俊睿等之被繼承人張耀
周於108年1月3日死亡,被告曾緒文、曾榮川之被繼承人
曾陳娟於91年2月9日死亡,被告陳月猜、陳啓斌、陳雪珍
、陳育玲(即陳潣澕)、陳啓泰等之被繼承人陳賴秀容於
103年10月8日死亡,而上開被告上均未拋棄繼承,有上開
繼承人未拋棄或限定繼承查詢法院回函覆可稽,其權利義務
即應由被告等人繼承。依此,原告起訴請求如主文第1至5
項之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從而
,依上開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前段、第880條之規定,
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
主文第1至第6項所示。
四、末按「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
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
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民訟法第81條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雖判決被告等敗訴,然塗銷抵押權登記於
抵押人有利,若債務人已清償債務,應主動請求抵押權人協
助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則不用來法院訴請塗銷,若尚未清
償,亦應認依訴訟之訴訟程度,為被告等伸張或防衛權利所
必要者,且本件訴訟費用僅新台幣1,000元,被告人數高達
56人,若諭知由被告等負擔,亦將造成執行上之困擾,故依
上開法條規定,爰命勝訴之原告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表:雲林縣○○鎮○○段○○○○○號土地設定登記標示、權利範圍、登記內容
┌──┬────────┬──┬──────────────────┐
│編號│不動產標示│權利│抵押權設定內容(期別:民國)│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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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40年7月4日│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登記字號:斗地登字第000510號│
││段1720地號土地│全部│權利人:陳金順│
│1│所有權人:陳哲良││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在萊谷叁萬台斤│
││││(估台幣壹萬貳仟元)│
││││存續期間: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
││││清償日期40年11月28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利範圍:全部│
├──┼────────┼──┼──────────────────┤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40年7月4日│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登記字號:斗地登字第000510號│
││段1720地號土地│全部│權利人:李瑞焜│
│2│所有權人:陳哲良││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在萊谷叁萬台斤│
││││(估台幣壹萬貳仟元)│
││││存續期間: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
││││清償日期40年11月28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利範圍:全部│
├──┼────────┼──┼──────────────────┤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86年12月3日│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登記字號:南地登普字第007284號│
││段1720地號土地│全部│權利人:陳耀周│
│3│所有權人:陳哲良││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在萊谷叁萬台斤│
││││(估台幣壹萬貳仟元)│
││││存續期間: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
││││清償日期40年11月28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利範圍:全部│
├──┼────────┼──┼──────────────────┤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86年12月3日│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登記字號:南地登普字第007284號│
││段1720地號土地│全部│權利人:陳宏敏│
│4│所有權人:陳哲良││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在萊谷叁萬台斤│
││││(估台幣壹萬貳仟元)│
││││存續期間: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
││││清償日期40年11月28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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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86年12月3日│
││││登記字號:南地登普字第007284號│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全部│權利人:陳宏錦│
│5│段1720地號土地││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分之1│
││所有權人:陳哲良││擔保債權總金額:在萊谷叁萬台斤│
││││(估台幣壹萬貳仟元)│
││││存續期間: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
││││清償日期40年11月28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利範圍:全部│
├──┼────────┼──┼──────────────────┤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86年12月3日│
││││登記字號:南地登普字第007284號│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全部│權利人: 曾陳絹
│6│段1720地號土地││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分之1│
││所有權人:陳哲良││擔保債權總金額:在萊谷叁萬台斤│
││││(估台幣壹萬貳仟元)│
││││存續期間: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
││││清償日期40年11月28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利範圍:全部│
├──┼────────┼──┼──────────────────┤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86年12月3日│
││││登記字號:南地登普字第007284號│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全部│權利人:楊陳杏│
│7│段1720地號土地││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分之1│
││所有權人:陳哲良││擔保債權總金額:在萊谷叁萬台斤│
││││(估台幣壹萬貳仟元)│
││││存續期間: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
││││清償日期40年11月28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利範圍:全部│
├──┼────────┼──┼──────────────────┤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86年12月3日│
││││登記字號:南地登普字第007284號│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全部│權利人:陳素香│
│8│段1720地號土地││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分之1│
││所有權人:陳哲良││擔保債權總金額:在萊谷叁萬台斤│
││││(估台幣壹萬貳仟元)│
││││存續期間: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
││││清償日期40年11月28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利範圍:全部│
├──┼────────┼──┼──────────────────┤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100年3月30日│
││││登記字號:南資字第013050號│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全部│權利人:陳賴秀容│
│9│段1720地號土地││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分之1│
││所有權人:陳哲良││擔保債權總金額:在萊谷叁萬台斤│
││││(估台幣壹萬貳仟元)│
││││存續期間: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
││││清償日期40年11月28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利範圍:全部│
├──┼────────┼──┼──────────────────┤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100年3月30日│
││││登記字號:南資字第013050號│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全部│權利人:陳啓斌│
│10│段1720地號土地││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分之1│
││所有權人:陳哲良││擔保債權總金額:在萊谷叁萬台斤│
││││(估台幣壹萬貳仟元)│
││││存續期間: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
││││清償日期40年11月28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利範圍:全部│
├──┼────────┼──┼──────────────────┤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100年3月30日│
││││登記字號:南資字第013050號│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全部│權利人:陳啓泰│
││段1720地號土地││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分之1│
│11│所有權人:陳哲良││擔保債權總金額:在萊谷叁萬台斤│
││││(估台幣壹萬貳仟元)│
││││存續期間: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
││││清償日期40年11月28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利範圍:全部│
├──┼────────┼──┼──────────────────┤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100年3月30日│
││││登記字號:南資字第013050號│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全部│權利人:陳月猜│
│12│段1720地號土地││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分之1│
││所有權人:陳哲良││擔保債權總金額:在萊谷叁萬台斤│
││││(估台幣壹萬貳仟元)│
││││存續期間: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
││││清償日期40年11月28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利範圍:全部│
├──┼────────┼──┼──────────────────┤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100年3月30日│
││││登記字號:南資字第013050號│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全部│權利人:陳雪珍│
│13│段1720地號土地││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分之1│
││所有權人:陳哲良││擔保債權總金額:在萊谷叁萬台斤│
││││(估台幣壹萬貳仟元)│
││││存續期間: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
││││清償日期40年11月28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利範圍:全部│
├──┼────────┼──┼──────────────────┤
││││權利種類:抵押權│
││││登記日期:100年3月30日│
││││登記字號:南資字第013050號│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全部│權利人:陳潣澕(即陳育玲)│
│14│段1720地號土地││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分之1│
││所有權人:陳哲良││擔保債權總金額:在萊谷叁萬台斤│
││││(估台幣壹萬貳仟元)│
││││存續期間:40年6月30日至40年11月28日│
││││清償日期40年11月28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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