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紙(均影本)在卷可按。茲該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埔交簡字第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被告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其攜同被告到案,嗣因被告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仍未到案,並經該署發佈通緝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全國通緝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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