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沙簡字第七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又因二次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八三三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確定,再因竊盜及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八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三月、三月、三月、三月、七月、六月,受刑人雖曾提起上訴,嗣撤回上訴而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六號協商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四月確定;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末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號協商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三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