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654號
原   告  王昌平
被   告  林黃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黃敏間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
柒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
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外,尚應補繳貳
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一、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部分為294,284元:
  依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105年4月27日北市建地測字第0000
  0000000號函所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測量臺北市○○區○
  ○段0○段000地號土地上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5樓、4號5樓頂層建物之位置及面積),編號A、B、C之
  面積分別為7.35、1.16及4.18平方公尺,合計12.69平方公
  尺,又該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3,252元,依原
  告主張之持分比例為12%,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94,284元(
  即12.69193,25212%=294,284,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原告請求不當得利部分為38萬元。
三、以上合計674,284元(294,284+380,000=67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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