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宗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速偵字第1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宗浩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詹宗浩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
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7日假
釋付保護管束,嗣於同年12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
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猶不知戒
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次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至為顯明,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兼
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經
濟生活狀況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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