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011號
原 告 陳苑如
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蔡語宸
被 告 廖招
廖銘山
廖瓊珠
廖澤佑
廖憲 龍
廖秀 珠
陳 廖碧桃
廖淑櫻
廖本德
廖本榮
廖本禎
林福昭
林正平
林正亮
林正欣
林正宏
廖本發
廖淑美
廖本揚
余嘉明
余淑宜
余淑娟
廖學烟
廖葉
廖素珠
廖滿
張秀束
廖枝水
廖碧燕
陳洲 樑
林金西
紀 張芳美
張芳玉
張秀如
張秀貞
張立東
張秀琴
洪芳蘭
洪 伯聰
洪伯勲
洪芳蕙
洪芳蓉
洪伯誠
莊簡芳兒
簡芳林
簡澤 民
簡亦淇
陳金樹
陳曉牕
古 陳綉雲
楊陳阿鳳
陳雅芬
陳怡 靜
陳信宏
廖 林秀霞
廖年都
黃 廖淑貞
廖淑華
廖淑玲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廖年禧
林 廖金鳳
李 廖美 娥
廖宗賢
廖美霞
林燕雪
廖敏雄
陳慶榮
陳慧玲
陳怡如
廖憲成
廖 龍印
廖崇毅
賴志強
賴培城
賴阿美
賴瑱蓉
賴桂霞
賴文正
黃林玉蓮
陳忠賢
陳忠洲
林武勇
林淑暖
林左元
雷儀華
雷 保華
林窈卿
林嚴國
徐鳳娥
林子惠
林子筌
范 廖金枝
吳廖 靜枝
廖秀宜
廖秀梅
廖煖
廖継曉
廖継旭
李廖金葉
廖繼紘
林吉永
廖林分
廖継清
廖継池
廖継任
廖麗珠
廖財福
蔡福來
蔡春枝
蔡魏錦
蔡國賢
蔡秋蓮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蔡永 順
蔡小萍
蔡林 阿日
蔡秋桂
蔡國勇
蔡秋蘭
蔡海慶
林育璇
林景鵬
林景浩
林富璇
林麗卿
林文俊
林麗華
廖敏妃
廖述論
廖 斯隆
廖漢鏜
廖燕栖
廖述鏞
廖麗雲
廖成嘉
廖惠珠
邱心怡
邱心琳
邱心瑋
邱志光
邱慧琦
邱慧貞
邱志瀛
林聖斌 即 林東火
林碧修
林進 慶
林進亮
林碧慈
廖靜枝
廖登輝
廖登埤
廖清西
廖椿森
廖椿福
廖財雄
廖玉珠
廖 賴秀美
廖福城
廖福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婕妤
被 告 廖福亭
廖素蘭
廖財華
廖財焜
廖財照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 賴玉霞
被 告 廖愛
廖雪
廖勤志
劉建廷
何瑞正
何瑞泙
何淑華
何淑珠
廖松俊
饒家福
廖威權
廖千虹
廖財利
廖財倉
廖宜貞
廖碧霜
巫文傑
巫承
林大村
林炫廷
林炫亨
林炫佑
林雅娟
劉江晃
陳明標
王文吉
陳志聲
連成才
李美菊
張宸滋
王怡華
賴培爐
周宗熙
黃慶家
廖福禎
簡雪娥
廖文祺
廖志堅
廖美宜
廖巧盈
廖朝鍊
廖順蘭
廖寶良
廖勇進
廖朝南
廖朝財
廖順合
廖順惠
賴秋明
楊宗林
楊維洲
廖淑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盧克明
劉子齊
廖俊博
廖俊雄
吳啓津
吳嘉祥
吳藹玲
吳秀玲
吳莉玲
吳滿玲
吳龍 姝
林吉利
廖韋翔
林品成
林靜宜
魏 廖寶珍
廖継實
廖継寮
廖繼宛
廖菊霞
廖菊盆
廖菊杏
林清梅
劉立基
劉立偉
劉淑芬
王 劉綉絨
林泰成
林秋香
林 汶燕
林佳慧
林文文
林文玲
劉綉桃
張 劉菊枝
劉綉琴
黃信雄
黃信彥
黃信通
糠 黃柏雲
陳正雄
陳秋田
陳添福
陳添勝
陳富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金吉
被 告 楊陳玉賀
陳金釵
戴明昌
蕭銘儀
楊勝得
廖福龍
陳蓀裕
黃芳玲
黃培弘
余 廖芳娟
廖茲斌
廖茲祥
廖碧鈴
賴絹
廖聖傑
廖碧珠
廖碧鈺
廖元榮
林世芬
林世芳
廖金錠
林琮縉 即 林仕耀
廖瑞峰
蔡佩君
廖亮晶
廖珂秀
廖俊傑
廖俊賢
廖志明
陳廖麗雪
廖燕禎
廖仁和
廖仲和
廖梅雪
廖惠華
蔡尹瑄
蔡曉嵐
邱 蔡秋雯
蔡秋霓
吳 蔡荔芬
蔡芷芬
朱 廖紅絨
廖紅蟳
廖順德
廖順益
廖美寬
廖遠泰
廖遠智
廖遠志
廖遠記
鄔 廖愛秀
江永瑞
江永照
郭江 慧玲
林 廖愛珠
廖元培
廖嘉樂
廖登爵
陳昭瑟
謝明勳
謝明翰
謝佩玲
施哲雄
趙伯云
趙恬
陳進旺
陳昶升
陳進興
施 廖貌
廖林元鼎
林紅美
廖財江
洪乙彥
賴俊芳
廖六弘
廖祿垚
廖祿權
廖春杏
廖素芬
賴廖萍
易 廖菊鑾
廖天棕
廖天洋
廖天架
廖天樟
廖天發
廖煝
廖天杉
廖英智
廖秀坩
陳清 秀
陳清本
陳清樑
林 陳淑美
陳月嬌
陳雪如
陳昆地
陳宗堯
陳文超
陳文秋
徐 陳秀軟
陳秀菊
陳廷芳
陳漢然
陳漢欽
陳文軒
陳文裕
陳秀玉
陳秀姝
陳張霞
廖凰秀
陳郁融
陳郁宗
陳彥達
陳瑞慶
陳金蘭
伍卉媚
陳柏宏
陳柏辰
王春田
王榮坤
王榮吉
王春綢
王馨卿
王阿滿
賴安
劉鉄生
廖森田
廖丁湧
廖登裕
廖丁森
王廖金鳳
廖秀端
洪 廖秀完
廖秀雲
廖秀錦
李燕足
賴元隆
賴元茂
賴佳惠
彭瑞玲
賴建宇
賴伊純
賴麗美
江美霞
楊政育
施瑞郎
張秀玉 即 張語喬
賴仁傑
賴宥霖
賴宥凱
賴思螢
賴碧雲
陳 賴淑瑛
賴淑珍
江俊 泓
陳江春鄉
江淑婉
江卿雲
廖林蕊
廖本輝
廖本隆
廖本昌
廖素娥
江美麗
江淑真
江美鳳
馬崇喜
馬民安
馬志勲
馬志豪
蔡秋蓮(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廖慧淳
陳双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成霞
被 告 林碧桃
廖 賴麗華
廖福銀
廖福堅
受告知訴訟人
王建程 (抵押權人)
王麗秋 (繼受人)
江淑娟 (繼受人)
丁慧華 (繼受人)
陳孟亮 (繼受人)
王銘鋐 (繼受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請求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二2-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廖大標 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49/100000辦理繼承登
記。
如附表二2-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廖火 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14/100000辦理繼承登記
。
如附表二2-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張桂 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26/100000辦理繼承登記
。
如附表二2-4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廖國治 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49/100000辦理繼承登
記。
如附表二2-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 廖以傑 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26/100000辦理繼承登
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619.97平
方公尺,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一所示兩造之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廖財照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以100年度監宣
字第1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配偶廖賴玉
霞為監護人之情,業經本院調取100年度監宣字第10號案卷
核閱無誤,是 廖賴玉霞 為被告廖財照之法定代理人。另被告
陳富美業經本院於102年8月22日,以102年度監宣字第473號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配偶王金吉為監護人
一節,亦有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73號裁定附卷可稽,是王
金吉為被告陳富美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賴文正、 廖賴秀美 、廖福城、廖福
煬、廖財照、廖福龍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一部或全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
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
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
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
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繼承
人 廖春海 、 廖貴炉 、 廖茂坤 、 廖秋芳 等4人之繼承人,應就
廖春海等4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即原訴之聲明第
1、5、6、9項)。嗣因廖春海等4人之繼承人業已辦竣繼承
登記,而無由法院判決命廖春海等4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
記之必要,原告遂先後於103年11月20日、104年5月11日,
以書狀請求撤回原訴之聲明第1、5、6、9項部分,被告均未
提出異議,依法已生撤回之效力。
四、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
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
合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
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條至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者,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繼承人廖秋芳於46年8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除林育璇
、林景鵬、林景浩、林富璇、林麗卿、林文俊、林麗華、
廖敏妃、廖述論、 廖斯隆 、廖漢鏜、廖燕栖、廖述鏞、廖
麗雲、廖成嘉、廖惠珠、邱心怡、邱心琳、邱心瑋、邱志
心、邱志瀛、邱慧琦、邱慧貞、林聖斌、林碧修、 林進慶
、林進亮、林碧慈、廖靜枝外,尚有廖秋芳之次女江廖翠
霞之繼承人 江俊泓 、陳江春鄉、江美麗、江美鳳、江淑真
、江淑婉、江卿雲等7人,原告起訴時漏列江俊泓等7人,
嗣經原告於103年6月9日具狀聲明追加,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被繼承人 廖火之 繼承人 廖天河 於89年9月1日死亡,原告原
列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惟其繼承人 廖慧玲 、 廖婉如 、廖
麗娟拋棄繼承廖天河之遺產,並未繼承廖天河就系爭土地
之權利,並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被繼承人廖茂坤之繼承人 賴炳耀 於97年1月24日死亡,原
告原列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惟其繼承人 賴志岳 、 賴瑛琪
拋棄繼承賴炳耀之遺產,並未繼承賴炳耀就系爭土地之權
利,並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被繼承人廖國治之繼承人 廖德球 於79年10月27日死亡,原
告原列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惟其繼承人 廖淑金 拋棄繼承
廖德球之遺產,並未繼承廖德球就系爭土地之權利,並非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是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對上開廖慧玲、廖婉如、廖
麗娟、賴志岳、賴瑛琪、廖淑金之訴訟,於法亦無不合,
應予准許(原告撤回對上開廖慧玲等人之訴訟部分,因被
告廖慧玲等人於原告起訴時並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不可
能與其他具共有人身分之被告就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關
係,自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詳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40號研討結果)。
(三)原告起訴時,原列 陳林盞 為被告,惟陳林盞於起訴前之
101年10月8日死亡,原告乃具狀撤回對 陳林盞之 訴訟,同
時追加陳林盞之繼承人即陳廷芳、陳漢然、陳漢欽為被告
(然因陳廷芳、陳漢然、陳漢欽原已為本案之被告,而無
追加被告之必要)。原告撤回對陳林盞之訴訟部分,因陳
林盞於起訴前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可能與任何當
事人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自亦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
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研討結果參照)。揆諸前揭
規定,程序上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被告 廖學林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03年6月5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廖林蕊、廖本輝、廖本隆、廖本昌、廖素娥、廖慧
淳。
被告 馬郭嬌英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03年7月25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馬崇喜、馬民安、馬志勲、馬志豪。
被告 陳宇吉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03年11月24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陳双菲。
被告 廖涂玉蘭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03年12月13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廖本德、廖本榮、廖本禎、廖淑櫻。
被告 廖財烈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04年3月18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 廖賴麗華 、廖福銀、廖福堅。
以上分別經原告於103年8月15日、103年11月20日、104年
5月11日、104年6月15日、104年9月3日具狀聲明由前揭繼
承人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被告 廖澤泮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04年3月3日死亡,並於
104年4月24日辦理分割繼承完畢,僅由林碧桃繼承取得廖
澤泮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原告具狀聲明由林碧桃承受
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
之事實通知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4項分別
定有明文。所謂於訴訟無影響,係指原告或被告不因為訴訟
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而影響關於為訴訟標的之法
律關係之要件而言(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判例參
照)。易言之,依當事人恆定之原則,訴訟繫屬中,為訴訟
標的之法律關係,縱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
要件並不受影響,當事人不因而喪失訴訟之權能。而在必要
共同訴訟,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
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多數被告,原告僅對被告中之一人,
撤回起訴,亦應有其適用,是對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被告
一人撤回者,其效力應及於共同被告全體,全部訴訟均發生
撤回之效力。但訴之撤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之規
定,如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而在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有多數被告時,被告之同意撤回,形式上應認
為係不利益於共同被告全體之行為,故必須由被告全體一致
之同意,若未經全體被告之同意,應不生撤回其訴之效力,
法院仍應對該撤回不生效力之被告為審判(最高法院88年度
台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一)查本件訴訟繫屬中:
1、被告廖六弘、廖祿垚、廖祿權、廖春杏、廖素芬、賴廖萍
、 易廖菊鑾 、廖天棕、廖天洋、廖天架、廖天樟、廖天發
、廖煝、廖天杉、廖英智、廖秀坩、 陳清秀 、陳清本、陳
清樑、 林陳淑美 、陳月嬌、陳雪如、陳昆地、陳宗堯、陳
文超、陳文秋、 徐陳秀軟 、陳秀菊、陳廷芳、陳漢然、陳
漢欽、陳文軒、陳文裕、陳秀玉、陳秀姝、陳張霞、廖凰
秀、陳郁融、陳郁宗、陳彥達、陳瑞慶、陳金蘭、 任卉媚
、陳柏宏、陳柏辰、王春田、王榮坤、王榮吉、王春綢、
王馨卿、王阿滿、賴安(下稱廖六弘等人)於103年4月9
日,將其等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被告江美霞。
被告 廖樁森 、 廖樁福 (下稱廖樁森等人)於103年4月10日
,將其等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被告江美霞。
被告廖愛、廖雪、廖勤志、劉建廷(下稱廖愛等人)於
103年4月10日,將其等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被告
江美霞。
被告何瑞正、何瑞泙、何淑華、何淑珠(下稱何瑞正等人
)於103年5月19日,將其等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
被告江美霞。
被告廖森田、廖丁湧、廖登裕、廖丁森、王廖金鳳、廖秀
端、 洪廖秀完 、廖秀雲、廖秀錦、李燕足、賴元隆、賴元
茂、賴佳惠、彭瑞玲、賴建宇、賴伊純、賴麗美(下稱廖
森田等人)於103年5月19日,將其等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移轉予被告江美霞。
被告廖茲斌、廖茲祥、廖碧鈴、賴絹、廖聖傑、廖碧珠、
廖碧鈺、廖元榮、林世芬、林世芳(下稱廖茲斌等人)於
103年6月30日,將其等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被告
江美霞。
2、被告廖亮晶、廖珂秀、廖俊傑、廖俊賢、廖志明、陳廖麗
雪、廖燕禎、廖仁和、廖仲和、廖梅雪、廖惠華、蔡尹瑄
、蔡曉嵐、邱蔡秋雯、蔡秋霓、吳蔡荔芬、蔡秋蓮、蔡芷
芬、朱廖紅絨、廖紅蟳、廖順德、廖順益、廖美寬、廖遠
泰、廖遠智、廖遠志、廖遠記、鄔廖愛秀、江永瑞、江永
照、 郭江慧玲 、林廖愛珠、廖元培、廖嘉樂、廖登爵、陳
昭瑟、謝明勳、謝明翰、謝佩玲、施哲雄、趙伯云、趙恬
、陳進旺、陳昶升、陳進興、 施廖貌 、廖林元鼎、林紅美
(下稱廖亮晶等人)於103年4月16日,將其等對系爭土地
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被告 林琮縉即 林仕耀。
3、被告賴仁傑、賴宥霖、賴宥凱、賴思螢、賴碧雲、陳賴淑
瑛、賴淑珍(下稱賴仁傑等人)於103年5月9日,將其等
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被告張秀玉。
4、被告廖登輝、廖登埤(下稱廖登輝等人)於103年5月29日
,將其等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訴外人江淑娟。
5、被告 張宸茲 於103年7月24日,將其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
移轉予原告。
6、被告盧克明於103年5月30日,將其對系爭土地之部分應有
部分移轉予訴外人丁慧華。
7、被告廖財華於103年8月5日,將其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
移轉予訴外人陳孟亮。
被告廖財焜於103年12月27日,將其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移轉予陳孟亮。
8、被告廖銘山、廖澤佑、 廖憲龍 、廖招、廖瓊珠、 廖秀珠 (
下稱廖銘山等人)於103年10月29日,將其等對系爭土地
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訴外人王銘鋐。
9、被告廖財倉於103年11月25日,將其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移轉予訴外人王麗秋。
被告陳正雄、陳添福、陳添勝、楊陳玉賀、陳金釵、廖継
實、廖継寮、廖韋翔、林品成、林靜宜、 魏廖寶珍 、廖繼
宛、廖菊霞、廖菊盆、廖菊杏(下稱陳正雄等人)於104
年2月17日,將其等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王麗秋
。
被告陳慧玲、陳怡如、林燕雪、廖敏雄、廖憲成、 廖龍印
、廖崇毅、陳慶榮、廖銘山、廖澤佑、廖憲龍、廖招、廖
瓊珠、廖秀珠、賴志強、賴培城、賴文正、賴阿美、賴瑱
蓉、賴桂霞、賴志岳、賴瑛琪(下稱陳慧玲等人)於104
年2月24日,將其等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王麗秋
。
被告陳富美於104年6月2日,將其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
移轉予王麗秋。
10、被告廖玉珠、廖福禎(下稱廖玉珠等人)於104年1月29日
,將其等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被告廖福煬。
11、被告陳江春鄉、江美麗、江美鳳、江淑真、江淑婉、江卿
雲、邱心怡、邱心琳、邱心瑋、邱志光、邱志瀛、邱慧琦
、邱慧貞、林東火、林進慶、林進亮、林碧修、林碧慈、
廖靜枝、林育璇、林富璇、廖敏妃、廖述鏞、廖成嘉、廖
燕栖、廖麗雲、廖惠珠、林景鵬、林景浩、廖述論、廖斯
隆、廖漢鏜、林文俊、林麗卿、林麗華、江俊泓(下稱陳
江春鄉等人)於104年1月28日,將其等對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移轉予被告連成才。
(二)經查,原告雖於:
1、103年10月25日以民事撤回狀撤回對廖登輝等人、廖樁森
等人、廖財華、廖愛等人、何瑞正等人、張宸茲、廖茲斌
等人、廖亮晶等人、廖六弘等人、廖森田等人、賴仁傑等
人之訴訟,並追加王銘鋐、丁慧華、江淑娟、陳孟亮為被
告。
2、104年5月11日以民事陳報狀撤回對廖財焜、廖玉珠等人、
陳江春鄉等人、陳正雄、陳慧玲之訴訟。
3、惟原告對上開被告撤回訴訟,尚未獲得全體共同被告同意
,依照前揭說明,其撤回不生效力,且原告追加王銘鋐、
丁慧華、江淑娟、陳孟亮為被告,於法亦有不合。經本院
於審理時當庭闡明詢問原告之真意,原告表示其係要聲請
繼受人承當訴訟(見本院10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
嗣經本院為訴訟通知後,受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繼受
人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亦
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表示意見,基於當事人恆定之原
則,對於本件當事人適格並不生影響,原訴訟繫屬之被告
仍有訴訟實施權,然關於本院判命分割共有物之效力,依
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及於本件訴訟繫屬
後繼受系爭土地之人,併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查系爭土地依
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未訂有不分割之
特約,而被繼承人即原共有人廖大標、廖火、張桂、廖國
治、廖以傑皆已先後死亡,其繼承人詳如附表二2-1至2-5
所示,然其等繼承人就所遺系爭土地並未辦理繼承登記,
參照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㈡要旨,原告自得
請求原共有人廖大標等人之全體繼承人(即如下列訴之聲
明第1項至第5項所示之被告)一併辦理繼承登記後,判決
分割系爭土地。又系爭土地之登記使用分區屬住宅區,面
積為619.97平方公尺,折算僅187.54坪(計算式:619.97
×0.3025=187.54),經土地重劃後屬都市計劃區第2種
住宅,位於臺中市12期重劃區內,故系爭土地宜整體規劃
作為住宅建築使用,不宜細分,始能發揮最高經濟效益。
而本件共有人人數眾多,如以原物分割為分割方法,每人
之分得面積甚微,顯然不能作何用途,徒然減損系爭土地
之經濟效用,為兼顧兩造利益之公平、土地經濟效用,爰
請求將系爭土地予以變賣分割,將所得價金按兩造所有權
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之規
定,請求以變價分割之方式為分割方法。
(二)並聲明:
1、如附表二2-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大標所有坐落臺
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49/1000
00辦理繼承登記。
2、如附表二2-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火所有坐落臺中
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14/100000
辦理繼承登記。
3、如附表二2-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張桂所有坐落臺中
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26/100000
辦理繼承登記。
4、如附表二2-4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國治所有坐落臺
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49/1000
00辦理繼承登記。
5、如附表二2-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以傑所有坐落臺
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26/10000
0辦理繼承登記。
6、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請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
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廖賴秀美、廖福城、廖福煬:
1、系爭土地雖登記為全體共有人分別共有,惟係屬「丹慶季
媽祖會所有」之土地,自清道光年間,傳承而來,依臺灣
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仍應類推適用 公同 共有之法理,尚無得
由原告1人主張分割處分之理。倘鈞院認為應予分割,亦
希望就被告廖賴秀美、廖福城、廖福煬部分為原物分割等
語,資為抗辯。
2、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廖福龍:
1、系爭土地上仍有幾戶人家居住,希望不要用變價分割之方
式,讓住戶能有優先承購權等語,資為抗辯。
2、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賴文正:
同意變價分割。
(四)被告廖財照到庭,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被告林吉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提出聲請狀
所為陳述如下:沒有意見,遵從法院判決。
(六)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
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按於分割共有物訴訟
中,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渠等及其餘共有
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與民法
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
69年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
地之原共有人廖大標、廖火、張桂、廖國治、廖以傑等人
先後死亡後,其繼承人詳如附表二2-1至2-5所示,迄今均
未就其等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
承登記等情,有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
籍謄本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如附表二2-1
至2-5所示被告分別就其等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
主文第1至5項所示。
(二)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
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有原告所提土地登記
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登記使
用分區屬住宅區,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
兩造間亦無不為分割之協議,然兩造間迄今未能協議分割
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請求判決分割系爭土地,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命為
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分割共有物時,法
院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
共有人利益等情狀公平決之。而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
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
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
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
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69年台
上字第183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
有物之分割方法,僅限原物分配、變賣分配及原物分配兼
金錢補償3種為限。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
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
素決之,惟如分配原物有困難時,則應予變賣,以價金分
配於各共有人(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117號、51年台上
字第27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系爭土地面積僅619.97平方公尺,經土地重劃後屬
都市計劃區第2種住宅區,有土地登記謄本、臺中市政府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存卷可佐,故系爭土地宜整
體規劃作為住宅建築使用,不宜細分,始能發揮最高經濟
效益。且本件共有人之人數眾多,系爭土地面積僅619.97
平方公尺,以原告之應有部分468/100000計算,其分配面
積僅2.9平方公尺,若以原物分配,勢必受到臺中市畸零
地使用自治條例之限制,不得作為建築使用。本件若採原
物分割方法,則分配面積少於1平方公尺之共有人,不在
少數,可見系爭土地若以原物分配,不論是以原物分配於
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
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大部分之共有人所獲得分配
之土地,均將成為無法建築之畸零地,使系爭土地之經濟
效用降低。又本件當事人間,並無特定1人或數人表示其
有能力以金錢補償其他未受分配之共有人,而由其單獨受
原物分配之意願,是亦無採行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再由該部分共有人以金錢補償其他未受分配之共有人此方
法之可能。反觀若採變價分割方式,於自由市場良性公平
競價情形下,將使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各共有
人依其應有部分受價金之分配,於共有人間亦屬相對公平
之方案。是以,本院審酌共有人利益、共有物之性質、經
濟效用等情形,認以將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將所得價
金按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較為妥適,並符合公平,
爰判決如主文第6項所示。至於本件雖有部分被告主張系
爭土地其上仍有建物,希望能原物分割,使其等能獲分配
建物所坐落之基地云云。惟此分割方案無法消滅系爭土地
之共有關係,與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不符。
況上開建物,業經法院判決認定屬無權占有,應予拆屋還
地確定(詳見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42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1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上字第1212號裁定),已無將上開建物納入分割方案考量
之必要,是前揭被告該項主張,尚無足取。
(五)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
,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1.權利
人同意分割。2.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3.權利人
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經查:
1、被告盧克明於103年3月7日,以其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5000/100000為被告楊政育設定抵押權,被告楊政
育已為本件當事人,是其抵押權應依上揭規定辦理。
2、被告李 廖美娥 於104年1月30日,以其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1249/500000為訴外人王建程設定抵押權,經原
告對王建程告知訴訟,受告知訴訟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9
條規定提出參加書狀表明參加訴訟,已生上開民法第824
條之1第2項第3款所定告知訴訟之效力。
3、依前開規定,被告楊政育、受告知訴訟人王建程之抵押權
分別移存於被告盧克明、 李廖美娥 所分得之部分(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研討
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性質上並無訟爭性,得由任一共有
人訴請分割,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本院審酌上開訴訟費用
全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
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命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即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並諭知如主文第7項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加芳
附表一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備註│
├──┼─────────────────────┼─────────────────┼───────┤
│1│廖招、廖銘山、廖瓊珠、廖澤佑、廖憲龍、廖秀│1140/100000│繼受人王銘鋐│
││珠(廖春海之繼承人)│││
├──┼─────────────────────┼─────────────────┼───────┤
│2│廖大標之全體繼承人即如附表二2-1所示│公同共有1140/100000││
├──┼─────────────────────┼─────────────────┼───────┤
│3│廖火之全體繼承人即如附表二2-2所示│公同共有285/100000││
├──┼─────────────────────┼─────────────────┼───────┤
│4│ 張桂之 全體繼承人即如附表二2-3所示│公同共有570/100000││
├──┼─────────────────────┼─────────────────┼───────┤
│5│ 廖林秀霞 、廖年都、 黃廖淑貞 、廖淑華、廖淑玲│1140/100000││
││、廖年禧、 林廖金鳳 、李廖美娥、廖宗賢、廖美│││
││霞(廖貴炉之繼承人)│││
├──┼─────────────────────┼─────────────────┼───────┤
│6│陳慧玲、陳怡如、林燕雪、廖敏雄、廖憲成、廖│570/100000│繼受人王麗秋│
││龍印、廖崇毅、陳慶榮、廖銘山、廖澤佑、廖憲│││
││龍、廖招、廖瓊珠、廖秀珠、賴志強、賴培城、│││
││賴文正、賴阿美、賴瑱蓉、賴桂霞、賴志岳、賴│││
││瑛琪(廖茂坤之繼承人)│││
├──┼─────────────────────┼─────────────────┼───────┤
│7│廖國治之全體繼承人即如附表二2-4所示│1140/100000││
├──┼─────────────────────┼─────────────────┼───────┤
│8│廖以傑之全體繼承人即如附表二2-5所示│570/100000││
├──┼─────────────────────┼─────────────────┼───────┤
│9│陳江春鄉、江美麗、江美鳳、江淑真、江淑婉、│1140/100000│繼受人連成才│
││江卿雲、邱心怡、邱心琳、邱心瑋、邱志光、邱│││
││志瀛、邱慧琦、邱慧貞、林東火即林聖斌、林進│││
││慶、林進亮、林碧修、林碧慈、廖靜枝、林育璇│││
││、林富璇、廖敏妃、廖述鏞、廖成嘉、廖燕栖、│││
││廖麗雲、廖惠珠、林景鵬、林景浩、廖述論、廖│││
││斯隆、廖漢鏜、林文俊、林麗卿、林麗華、江俊│││
││泓(廖秋芳之繼承人)│││
├──┼─────────────────────┼─────────────────┼───────┤
│10│林碧桃(廖澤泮之承受訴訟人)│1249/100000││
├──┼─────────────────────┼─────────────────┼───────┤
│11│廖登輝│260/100000│繼受人江淑娟│
├──┼─────────────────────┼─────────────────┼───────┤
│12│廖登埤│260/100000│繼受人江淑娟│
├──┼─────────────────────┼─────────────────┼───────┤
│13│廖清西│1249/100000││
├──┼─────────────────────┼─────────────────┼───────┤
│14│廖樁森│144/1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15│廖樁福│144/1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16│廖財雄│477/100000││
├──┼─────────────────────┼─────────────────┼───────┤
│17│廖玉珠│477/100000│繼受人廖福煬│
├──┼─────────────────────┼─────────────────┼───────┤
│18│廖賴麗華、廖福銀、廖福堅(廖財烈之承受訴訟│666/100000││
││人)│││
├──┼─────────────────────┼─────────────────┼───────┤
│19│廖賴秀美│132/100000││
├──┼─────────────────────┼─────────────────┼───────┤
│20│廖福城│132/100000││
├──┼─────────────────────┼─────────────────┼───────┤
│21│廖福煬│32020/300000││
├──┼─────────────────────┼─────────────────┼───────┤
│22│廖福亭│132/100000││
├──┼─────────────────────┼─────────────────┼───────┤
│23│廖素蘭│132/100000││
├──┼─────────────────────┼─────────────────┼───────┤
│24│廖財華│556/100000│繼受人陳孟亮│
├──┼─────────────────────┼─────────────────┼───────┤
│25│廖財焜│556/100000│繼受人陳孟亮│
├──┼─────────────────────┼─────────────────┼───────┤
│26│廖財照│833/100000││
├──┼─────────────────────┼─────────────────┼───────┤
│27│廖愛│19/1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28│廖雪│19/1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29│廖勤志│19/1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30│劉建廷│19/1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31│何瑞正│40/1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32│何瑞泙│40/1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33│何淑華│40/1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34│何淑珠│40/1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35│廖松俊│144/100000││
├──┼─────────────────────┼─────────────────┼───────┤
│36│饒家福│477/100000││
├──┼─────────────────────┼─────────────────┼───────┤
│37│廖威權│418/100000││
├──┼─────────────────────┼─────────────────┼───────┤
│38│廖千虹│139/100000││
├──┼─────────────────────┼─────────────────┼───────┤
│39│廖財利│556/100000││
├──┼─────────────────────┼─────────────────┼───────┤
│40│廖財倉│556/1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41│廖宜貞│556/100000││
├──┼─────────────────────┼─────────────────┼───────┤
│42│廖碧霜│556/100000││
├──┼─────────────────────┼─────────────────┼───────┤
│43│廖招、廖銘山、廖瓊珠、廖澤佑、廖憲龍、廖秀│109/100000│繼受人王銘鋐│
││珠(廖春海之繼承人)│││
├──┼─────────────────────┼─────────────────┼───────┤
│44│廖大標之全體繼承人即如附表二2-1所示│109/100000││
├──┼─────────────────────┼─────────────────┼───────┤
│45│廖火之全體繼承人即如附表二2-2所示│29/100000││
├──┼─────────────────────┼─────────────────┼───────┤
│46│張桂之全體繼承人即如附表二2-3所示│56/100000││
├──┼─────────────────────┼─────────────────┼───────┤
│47│廖林秀霞、廖年都、黃廖淑貞、廖淑華、廖淑玲│109/100000││
││、廖年禧、林廖金鳳、李廖美娥、廖宗賢、廖美│││
││霞(廖貴炉)│││
│││││
├──┼─────────────────────┼─────────────────┼───────┤
│48│陳慧玲、陳怡如、林燕雪、廖敏雄、廖憲成、廖│56/100000│繼受人王麗秋│
││龍印、廖崇毅、陳慶榮、廖銘山、廖澤佑、廖憲│││
││龍、廖招、廖瓊珠、廖秀珠、賴志強、賴培城、│││
││賴文正、賴阿美、賴瑱蓉、賴桂霞、賴志岳、賴│││
││瑛琪(廖茂坤之繼承人)│││
├──┼─────────────────────┼─────────────────┼───────┤
│49│廖國治之全體繼承人即如附表二2-4所示│109/100000││
├──┼─────────────────────┼─────────────────┼───────┤
│50│廖以傑之全體繼承人即如附表二2-5所示│56/100000││
├──┼─────────────────────┼─────────────────┼───────┤
│51│陳江春鄉、江美麗、江美鳳、江淑真、江淑婉、│109/100000│繼受人連成才│
││江卿雲、邱心怡、邱心琳、邱心瑋、邱志光、邱│││
││志瀛、邱慧琦、邱慧貞、林東火即林聖斌、林進│││
││慶、林進亮、林碧修、林碧慈、廖靜枝、林育璇│││
││、林富璇、廖敏妃、廖述鏞、廖成嘉、廖燕栖、│││
││廖麗雲、廖惠珠、林景鵬、林景浩、廖述論、廖│││
││斯隆、廖漢鏜、林文俊、林麗卿、林麗華、江俊│││
││泓(廖秋芳之繼承人)│││
├──┼─────────────────────┼─────────────────┼───────┤
│52│巫文傑│624/100000││
├──┼─────────────────────┼─────────────────┼───────┤
│53│ 巫承勳 │625/100000││
├──┼─────────────────────┼─────────────────┼───────┤
│54│林大村│3710/100000││
├──┼─────────────────────┼─────────────────┼───────┤
│55│林炫廷│100/100000││
├──┼─────────────────────┼─────────────────┼───────┤
│56│林炫亨│933/100000││
├──┼─────────────────────┼─────────────────┼───────┤
│57│林炫佑│2698/200000││
├──┼─────────────────────┼─────────────────┼───────┤
│58│林雅娟│556/100000││
├──┼─────────────────────┼─────────────────┼───────┤
│59│劉江晃│00000000/000000000││
├──┼─────────────────────┼─────────────────┼───────┤
│60│陳明標│21/100000││
├──┼─────────────────────┼─────────────────┼───────┤
│61│王文吉│20/100000││
├──┼─────────────────────┼─────────────────┼───────┤
│62│陳志聲│555/100000││
├──┼─────────────────────┼─────────────────┼───────┤
│63│連成才│495175/00000000││
├──┼─────────────────────┼─────────────────┼───────┤
│64│李美菊│31225/0000000││
├──┼─────────────────────┼─────────────────┼───────┤
│65│張宸滋│9057/700000│繼受人陳苑如│
├──┼─────────────────────┼─────────────────┼───────┤
│66│王怡華│1570/700000││
├──┼─────────────────────┼─────────────────┼───────┤
│67│賴培爐│208/100000││
├──┼─────────────────────┼─────────────────┼───────┤
│68│周宗熙│1249/100000││
├──┼─────────────────────┼─────────────────┼───────┤
│69│黃慶家│3951/100000││
├──┼─────────────────────┼─────────────────┼───────┤
│70│廖福禎│477/100000│繼受人廖福煬│
├──┼─────────────────────┼─────────────────┼───────┤
│71│簡雪娥│1249/00000000││
├──┼─────────────────────┼─────────────────┼───────┤
│72│廖文祺│22482/00000000││
├──┼─────────────────────┼─────────────────┼───────┤
│73│廖志堅│1249/00000000││
├──┼─────────────────────┼─────────────────┼───────┤
│74│廖美宜│1249/00000000││
├──┼─────────────────────┼─────────────────┼───────┤
│75│廖巧盈│1249/00000000││
├──┼─────────────────────┼─────────────────┼───────┤
│76│廖朝鍊│1249/0000000││
├──┼─────────────────────┼─────────────────┼───────┤
│77│廖順蘭│1249/0000000││
├──┼─────────────────────┼─────────────────┼───────┤
│78│廖寶良│1249/0000000││
├──┼─────────────────────┼─────────────────┼───────┤
│79│廖勇進│7494/00000000││
├──┼─────────────────────┼─────────────────┼───────┤
│80│廖朝南│7494/00000000││
├──┼─────────────────────┼─────────────────┼───────┤
│81│廖朝財│7494/00000000││
├──┼─────────────────────┼─────────────────┼───────┤
│82│廖順合│7494/00000000││
├──┼─────────────────────┼─────────────────┼───────┤
│83│廖順惠│7494/00000000││
├──┼─────────────────────┼─────────────────┼───────┤
│84│賴秋明│1249/0000000││
├──┼─────────────────────┼─────────────────┼───────┤
│85│楊宗林│1249/0000000││
├──┼─────────────────────┼─────────────────┼───────┤
│86│楊維洲│1249/0000000││
├──┼─────────────────────┼─────────────────┼───────┤
│87│廖淑玲(43.3.22生)│4996/0000000││
├──┼─────────────────────┼─────────────────┼───────┤
│88│盧克明│6560/100000│1560/100000│
││││繼受人丁慧華│
├──┼─────────────────────┼─────────────────┼───────┤
│89│劉子齊│45590/0000000││
├──┼─────────────────────┼─────────────────┼───────┤
│90│廖俊博│2498/0000000││
├──┼─────────────────────┼─────────────────┼───────┤
│91│廖俊雄│2498/0000000││
├──┼─────────────────────┼─────────────────┼───────┤
│92│吳啓津│1249/0000000││
├──┼─────────────────────┼─────────────────┼───────┤
│93│吳嘉祥│1249/0000000││
├──┼─────────────────────┼─────────────────┼───────┤
│94│吳藹玲│1249/0000000││
├──┼─────────────────────┼─────────────────┼───────┤
│95│吳秀玲│1249/0000000││
├──┼─────────────────────┼─────────────────┼───────┤
│96│吳莉玲│1249/0000000││
├──┼─────────────────────┼─────────────────┼───────┤
│97│吳滿玲│1249/0000000││
├──┼─────────────────────┼─────────────────┼───────┤
│98│ 吳龍姝 │1249/0000000││
├──┼─────────────────────┼─────────────────┼───────┤
│99│林吉利│1249/0000000││
├──┼─────────────────────┼─────────────────┼───────┤
│100│ 廖偉翔 │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01│林品成│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02│林靜宜│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03│魏廖寶珍│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04│廖継實│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05│廖継寮│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06│廖繼宛│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07│廖菊霞│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08│廖菊盆│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09│廖菊杏│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10│ 林清海 │1249/00000000││
├──┼─────────────────────┼─────────────────┼───────┤
│111│劉立基│1249/00000000││
├──┼─────────────────────┼─────────────────┼───────┤
│112│劉立偉│1249/00000000││
├──┼─────────────────────┼─────────────────┼───────┤
│113│劉淑芬│1249/00000000││
├──┼─────────────────────┼─────────────────┼───────┤
│114│王劉綉絨│1249/0000000││
├──┼─────────────────────┼─────────────────┼───────┤
│115│林泰成│公同共有1249/0000000││
├──┼─────────────────────┤││
│116│林秋香│││
├──┼─────────────────────┤││
│117│ 林汶燕 │││
├──┼─────────────────────┤││
│118│林佳慧│││
├──┼─────────────────────┤││
│119│林文文│││
├──┼─────────────────────┤││
│120│林文玲│││
├──┼─────────────────────┼─────────────────┼───────┤
│121│劉綉桃│1249/0000000││
├──┼─────────────────────┼─────────────────┼───────┤
│122│ 張劉菊枝 │1249/0000000││
├──┼─────────────────────┼─────────────────┼───────┤
│123│劉綉琴│1249/0000000││
├──┼─────────────────────┼─────────────────┼───────┤
│124│黃信雄│1249/0000000││
├──┼─────────────────────┼─────────────────┼───────┤
│125│黃信彥│1249/0000000││
├──┼─────────────────────┼─────────────────┼───────┤
│126│黃信通│1249/0000000││
├──┼─────────────────────┼─────────────────┼───────┤
│127│糠黃柏雲│1249/0000000││
├──┼─────────────────────┼─────────────────┼───────┤
│128│戴明昌│1249/0000000││
├──┼─────────────────────┼─────────────────┼───────┤
│129│蕭銘儀│521/100000││
├──┼─────────────────────┼─────────────────┼───────┤
│130│楊勝得│3127/100000││
├──┼─────────────────────┼─────────────────┼───────┤
│131│廖福龍│556/100000││
├──┼─────────────────────┼─────────────────┼───────┤
│132│陳蓀裕│26235/400000││
├──┼─────────────────────┼─────────────────┼───────┤
│133│黃芳玲│6153/300000││
├──┼─────────────────────┼─────────────────┼───────┤
│134│黃培弘│3077/300000││
├──┼─────────────────────┼─────────────────┼───────┤
│135│陳正雄│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36│陳秋田│1249/0000000││
├──┼─────────────────────┼─────────────────┼───────┤
│137│陳添福│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38│陳添勝│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39│陳富美│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40│楊陳玉賀│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41│陳金釵│1249/0000000│繼受人王麗秋│
├──┼─────────────────────┼─────────────────┼───────┤
│142│余廖芳娟│2253/600000││
├──┼─────────────────────┼─────────────────┼───────┤
│143│廖茲斌│751/00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144│廖茲祥│751/00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145│廖碧鈴│751/00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146│賴絹│751/00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147│廖聖傑│751/00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148│廖碧珠│751/00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149│廖碧鈺│751/00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150│廖元榮│751/8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151│林世芬│751/00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152│林世芳│751/00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153│廖金錠│626/100000││
├──┼─────────────────────┼─────────────────┼───────┤
│154│林琮縉即林仕耀│6241/400000││
├──┼─────────────────────┼─────────────────┼───────┤
│155│廖瑞峰│313/100000││
├──┼─────────────────────┼─────────────────┼───────┤
│156│蔡佩君│2498/100000││
├──┼─────────────────────┼─────────────────┼───────┤
│157│廖亮晶│公同共有1249/100000│繼受人林琮縉即│
├──┼─────────────────────┤│林仕耀│
│158│廖珂秀│││
├──┼─────────────────────┤││
│159│廖俊傑│││
├──┼─────────────────────┤││
│160│廖俊賢│││
├──┼─────────────────────┤││
│161│廖志明│││
├──┼─────────────────────┤││
│162│陳廖麗雪│││
├──┼─────────────────────┤││
│163│廖燕禎│││
├──┼─────────────────────┤││
│164│廖仁和│││
├──┼─────────────────────┤││
│165│廖仲和│││
├──┼─────────────────────┤││
│166│廖梅雪│││
├──┼─────────────────────┤││
│167│廖惠華│││
├──┼─────────────────────┤││
│168│蔡尹瑄│││
├──┼─────────────────────┤││
│169│蔡曉嵐│││
├──┼─────────────────────┤││
│170│邱蔡秋雯│││
├──┼─────────────────────┤││
│171│蔡秋霓│││
├──┼─────────────────────┤││
│172│吳蔡荔芬│││
├──┼─────────────────────┤││
│173│蔡秋蓮(43.10.1生)│││
├──┼─────────────────────┤││
│174│蔡芷芬│││
├──┼─────────────────────┤││
│175│朱廖紅絨│││
├──┼─────────────────────┤││
│176│廖紅蟳│││
├──┼─────────────────────┤││
│177│廖順德│││
├──┼─────────────────────┤││
│178│廖順益│││
├──┼─────────────────────┤││
│179│廖美寬│││
├──┼─────────────────────┤││
│180│廖遠泰│││
├──┼─────────────────────┤││
│181│廖遠智│││
├──┼─────────────────────┤││
│182│廖遠志│││
├──┼─────────────────────┤││
│183│廖遠記│││
├──┼─────────────────────┤││
│184│鄔廖愛秀│││
├──┼─────────────────────┤││
│185│江永瑞│││
├──┼─────────────────────┤││
│186│江永照│││
├──┼─────────────────────┤││
│187│郭江慧玲│││
├──┼─────────────────────┤││
│188│林廖愛珠│││
├──┼─────────────────────┤││
│189│廖元培│││
├──┼─────────────────────┤││
│190│廖嘉樂│││
├──┼─────────────────────┤││
│191│廖登爵│││
├──┼─────────────────────┤││
│192│陳昭瑟│││
├──┼─────────────────────┤││
│193│謝明勳│││
├──┼─────────────────────┤││
│194│謝明翰│││
├──┼─────────────────────┤││
│195│謝佩玲│││
├──┼─────────────────────┤││
│196│施哲雄│││
├──┼─────────────────────┤││
│197│趙伯云│││
├──┼─────────────────────┤││
│198│趙恬│││
├──┼─────────────────────┤││
│199│陳進旺│││
├──┼─────────────────────┤││
│200│陳昶升│││
├──┼─────────────────────┤││
│201│陳進興│││
├──┼─────────────────────┤││
│202│施廖貌│││
├──┼─────────────────────┤││
│203│廖林元鼎│││
├──┼─────────────────────┤││
│204│林紅美│││
├──┼─────────────────────┼─────────────────┼───────┤
│205│廖財江│1/100000││
├──┼─────────────────────┼─────────────────┼───────┤
│206│洪乙彥│1248/100000││
├──┼─────────────────────┼─────────────────┼───────┤
│207│賴俊芳│14109/0000000││
├──┼─────────────────────┼─────────────────┼───────┤
│208│廖六弘│公同共有314/1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209│廖祿垚│││
├──┼─────────────────────┤││
│210│廖祿權│││
├──┼─────────────────────┤││
│211│廖春杏│││
├──┼─────────────────────┤││
│212│廖素芬│││
├──┼─────────────────────┤││
│213│賴廖萍│││
├──┼─────────────────────┤││
│214│易廖菊鑾│││
├──┼─────────────────────┤││
│215│廖天棕│││
├──┼─────────────────────┤││
│216│廖天洋│││
├──┼─────────────────────┤││
│217│廖天架│││
├──┼─────────────────────┤││
│218│廖天樟│││
├──┼─────────────────────┤││
│219│廖天發│││
├──┼─────────────────────┤││
│220│廖煝│││
├──┼─────────────────────┤││
│221│廖天杉│││
├──┼─────────────────────┤││
│222│廖英智│││
├──┼─────────────────────┤││
│223│廖秀坩│││
├──┼─────────────────────┤││
│224│陳清秀│││
├──┼─────────────────────┤││
│225│陳清本│││
├──┼─────────────────────┤││
│226│陳清樑│││
├──┼─────────────────────┤││
│227│林陳淑美│││
├──┼─────────────────────┤││
│228│陳月嬌│││
├──┼─────────────────────┤││
│229│陳雪如│││
├──┼─────────────────────┤││
│230│陳昆地│││
├──┼─────────────────────┤││
│231│陳宗堯│││
├──┼─────────────────────┤││
│232│陳文超│││
├──┼─────────────────────┤││
│233│陳文秋│││
├──┼─────────────────────┤││
│234│徐陳秀軟│││
├──┼─────────────────────┤││
│235│陳秀菊│││
├──┼─────────────────────┤││
│236│陳廷芳、陳漢然、陳漢欽(陳林盞之繼承人)│││
├──┼─────────────────────┤││
│237│陳廷芳│││
├──┼─────────────────────┤││
│238│陳漢然│││
├──┼─────────────────────┤││
│239│陳漢欽│││
├──┼─────────────────────┤││
│240│陳文軒│││
├──┼─────────────────────┤││
│241│陳文裕│││
├──┼─────────────────────┤││
│242│陳秀玉│││
├──┼─────────────────────┤││
│243│陳秀姝│││
├──┼─────────────────────┤││
│244│陳張霞│││
├──┼─────────────────────┤││
│245│廖凰秀│││
├──┼─────────────────────┤││
│246│陳郁融│││
├──┼─────────────────────┤││
│247│陳郁宗│││
├──┼─────────────────────┤││
│248│陳彥達│││
├──┼─────────────────────┤││
│249│陳瑞慶│││
├──┼─────────────────────┤││
│250│陳金蘭│││
├──┼─────────────────────┤││
│251│任卉媚│││
├──┼─────────────────────┤││
│252│陳柏宏│││
├──┼─────────────────────┤││
│253│陳柏辰│││
├──┼─────────────────────┤││
│254│王春田│││
├──┼─────────────────────┤││
│255│王榮坤│││
├──┼─────────────────────┤││
│256│王榮吉│││
├──┼─────────────────────┤││
│257│王春綢│││
├──┼─────────────────────┤││
│258│王馨卿│││
├──┼─────────────────────┤││
│259│王阿滿│││
├──┼─────────────────────┤││
│260│賴安│││
├──┼─────────────────────┼─────────────────┼───────┤
│261│劉鉄生│626/100000││
├──┼─────────────────────┼─────────────────┼───────┤
│262│陳苑如│468/100000││
├──┼─────────────────────┼─────────────────┼───────┤
│263│廖森田│公同共有314/100000│繼受人江美霞│
├──┼─────────────────────┤││
│264│廖丁湧│││
├──┼─────────────────────┤││
│265│廖登裕│││
├──┼─────────────────────┤││
│266│廖丁森│││
├──┼─────────────────────┤││
│267│王廖金鳳│││
├──┼─────────────────────┤││
│268│廖秀端│││
├──┼─────────────────────┤││
│269│洪廖秀完│││
├──┼─────────────────────┤││
│270│廖秀雲│││
├──┼─────────────────────┤││
│271│廖秀錦│││
├──┼─────────────────────┤││
│272│李燕足│││
├──┼─────────────────────┤││
│273│賴元隆│││
├──┼─────────────────────┤││
│274│賴元茂│││
├──┼─────────────────────┤││
│275│賴佳惠│││
├──┼─────────────────────┤││
│276│彭瑞玲│││
├──┼─────────────────────┤││
│277│賴建宇│││
├──┼─────────────────────┤││
│278│賴伊純│││
├──┼─────────────────────┤││
│279│賴麗美│││
├──┼─────────────────────┼─────────────────┼───────┤
│280│ 汪美霞 │628/100000││
├──┼─────────────────────┼─────────────────┼───────┤
│281│楊政育│63406/0000000││
├──┼─────────────────────┼─────────────────┼───────┤
│282│施瑞郎│625/100000││
├──┼─────────────────────┼─────────────────┼───────┤
│283│張秀玉│1249/0000000││
├──┼─────────────────────┼─────────────────┼───────┤
│284│賴仁傑│公同共有477/100000│繼受人張秀玉│
├──┼─────────────────────┤││
│285│賴宥霖│││
├──┼─────────────────────┤││
│286│賴宥凱│││
├──┼─────────────────────┤││
│287│賴思螢│││
├──┼─────────────────────┤││
│288│賴碧雲│││
├──┼─────────────────────┤││
│289│ 陳賴淑瑛 │││
├──┼─────────────────────┤││
│290│賴淑珍│││
└──┴─────────────────────┴─────────────────┴───────┘
附表二
┌──┬────┬──────────────────────────────┐
││被繼承人│繼承人│
├──┼────┼──────────────────────────────┤
│2-1│廖大標│陳廖碧桃、廖林蕊、廖本輝、廖本隆、廖本昌、廖素娥、廖慧淳、廖│
│││本德、廖本榮、廖本禎、廖淑櫻、林福昭、林正平、林正亮、林正欣│
│││、林正宏、廖本發、廖淑美、廖本揚、余嘉明、余淑宜、余淑娟、廖│
│││學烟│
├──┼────┼──────────────────────────────┤
│2-2│廖火│廖葉、廖素珠、廖滿、張秀束、廖枝水、廖碧燕、陳双菲、 陳洲樑 、│
│││馬崇喜、馬民安、馬志勲、馬志豪、林金西│
├──┼────┼──────────────────────────────┤
│2-3│張桂│紀張芳美、張芳玉、張秀如、張秀貞、張立東、張秀琴、洪芳蘭、洪│
│││伯聰、洪伯勲、洪芳蕙、洪芳蓉、洪伯誠、莊簡芳兒、簡芳林、簡澤│
│││民、簡亦淇、陳金樹、陳曉牕、古陳綉雲、楊陳阿鳳、陳雅芬、陳怡│
│││靜、陳信宏│
├──┼────┼──────────────────────────────┤
│2-4│廖國治│黃林玉蓮、陳忠賢、陳忠洲、林武勇、林淑暖、林左元、雷儀華、雷│
│││保華、林窈卿、林嚴國、徐鳳娥、林子惠、林子筌、 范廖金枝 、吳廖│
│││靜枝、廖秀宜、廖秀梅、廖煖、廖継曉、廖継旭、李廖金葉、廖繼紘│
│││、林吉永、廖林分、廖継清、廖継池、廖継任│
├──┼────┼──────────────────────────────┤
│2-5│廖以傑│廖麗珠、廖財福、蔡福來、蔡春枝、蔡魏錦、蔡國賢、蔡秋蓮、蔡永│
│││順、蔡小萍、 蔡林阿日 、蔡秋桂、蔡國勇、蔡秋蘭、蔡海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