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9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天榮選任辯護人廖本揚律師被告盧嘉芊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天榮、盧嘉芊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叁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天榮、盧嘉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於104年3月25日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認被告盧天榮、盧嘉芊經訊問後均否認犯行,惟依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暨卷附書證,足認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盧天榮、盧嘉芊所述前後歧異,彼此及與證人所述亦有齟齬,尚有證人待傳訊詰問,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4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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