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學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025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452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甲○○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第450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31條第1項前段(原審判決漏引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原審判決誤載為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道取財,反藉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牟利,並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之網站上刊登足以引誘、媒介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敗壞社會善良風氣,助長性交易歪風,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而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犯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媒介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2月,就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併認扣案之現金新臺幣1萬2千元,係被告所有,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扣案之保險套6個、潤滑液1瓶及鑰匙1串,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提起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按法官於有罪判決中,究應如何量定罪刑,均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刑罰之裁量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該法定刑度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量處被告罪刑。質言之,法官為此量刑之裁量權時,除不得逾越法定刑或法定要件外,尚應符合法規範之體系及目的,遵守一般有效之經驗及論理法則等法原則,亦即應兼顧裁量之外部及內部性,如非顯然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關於量刑之裁量權,乃憲法所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核心,法院行使此項裁量權,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仍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之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意旨,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反之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即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此不僅在保障法官不受任何制度外之不當干涉,更保障法官不受制度內的異質干涉,此方符憲法第80條所宣示獨立審判之真義。被告雖就原審適法範圍裁量權之行使為爭執,惟原審量定刑期,已審酌被告各種犯罪情狀,並無失出,是被告稱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改判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誤罹刑章,犯後亦坦認犯行不諱,顯有悔悟之情,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不致再犯,是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能深切記取教訓,並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6萬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
36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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