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49號原告全成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則儒 被告灴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德勤 被告八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福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分別設在臺北市○○區○○○路○○○號8樓、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係分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