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39號原告華僑俱樂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元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清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8,261元,應
繳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1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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