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83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102年度訴字第2983號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所為駁回其回復原狀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聲請補正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983號裁定聲明不服,參酌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