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13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張國宗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預納,逾期不預納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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